以講座的名義售賣劣質商品、預付卡消費陷阱、贈品為過期商品……一些不法商家為謀取利益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唐山市市場監管局、唐山市消協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食品類案件如下: 贈品奶粉過期 消費者孫女士來消費者協會反映稱其是一名10個月大嬰兒的母親,于2019年8月31日在唐山市一商場某品牌奶粉柜臺購買了該品牌2段奶粉32罐,共計消費10816元,由于當時該品牌奶粉正在搞活動,銷售人員承諾再贈送消費者16罐小包裝同品牌同階段嬰幼兒奶粉。當天交款后銷售人員告知消費者由于人太多無法付貨,讓其過幾天再來取貨。9月4日消費者又聯系該銷售人員,取回了全部奶粉,到家后發現有14罐小包裝的贈品奶粉已經過了產品保質期。消費者當即就和銷售人員微信聯系,并給拍攝了部分過期產品照片,銷售人員答應予以退換,但由于一直無貨,讓消費者繼續等待。在此期間孫女士的家人因不了解情況,誤將已過期的奶粉給孩子沖食了,食用后孩子多次出現拉稀、半夜啼哭、渾身刺癢等癥狀,消費者非常氣憤,之后多次找到商場及代理商提出索賠要求,但均未得到滿意答復,于是來到唐山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圖片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受理后,及時與該商場有關負責人進行聯系了解情況,商場負責人答復稱消費者購買的32罐奶粉確實為商場所售,但商場并沒有搞過贈送小包裝奶粉的促銷活動,過期的這款小包裝奶粉商場也沒有在經營,此活動是該品牌奶粉的代理商組織的,由于過期的奶粉不是商場所售,所以商場無法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于是消協工作人員又聯系到了該品牌奶粉的代理商,并約其與消費者一同來到消協進行調解,在調解中,消費者向消協工作人員展示了其當時與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事情情況正如消費者所說,對此代理商也承認其存在管理漏洞,并對消費者當面進行了道歉,表示愿意進一步的協商賠償方案,最終在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由代理商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消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并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使問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