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全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保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四項制度,逐步建立以縣為監管中心,以鄉(鎮)為監管前沿,向農村輻射延伸的縣、鄉(鎮)、村三級餐飲食品安全監管網絡體系,力爭實現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形成“事前有申報、過程有監管、事后可追溯”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要求聚餐活動前,聚餐舉辦者及時將聚餐時間、地點、人數、菜單及承辦集體聚餐的流動廚房情況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協管員要做好備案登記,并根據聚餐人數進行逐級報告和現場指導。 二是農村集體聚餐流動廚房登記備案制度。對農村流動廚房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掌握轄區內農村流動廚房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并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流動廚房“黑名單”制度,對無健康證明、培訓證,未按食品安全規范操作的農村流動廚房納入“黑名單”管理。 三是農村集體聚餐應急處置制度。要求聚餐舉辦者和流動廚房經營者對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立即向當地食藥監管部門報告。當地食藥監管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按照相關應急管理要求,報告市局和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及時處置,正確引導輿論,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是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按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流動廚房經營者,食藥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信息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的監管工作人員,由食藥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