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糧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全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糧食宏觀調控和儲糧安全的需要,結合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省局對《河北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冀糧規〔2016〕1號)進行了修改完善?,F將修改后的《河北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2月22日
河北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全省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干設施、器材庫、清理維修車間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規定時間,將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逐級報告至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情況。經批準已經報廢、拆除或改變用途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要及時調整有關賬務和統計資料,保證數據真實可靠。
第六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倉房容量達到2.5萬噸及以上的,須事先經設施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七條 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征收后,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響,被征收單位的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協調重建。
征用的,被征用單位的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在使用結束后盡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執行前款規定。
第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
第九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
如發現在安全距離范圍內有新建、改建的可能危害儲糧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及設施設備等,糧油倉儲單位可以報告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建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有關單位予以阻止、整改。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支持。
第十二條 為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給予資金政策支持,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顚S谩?/p>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的具體規定,按照《河北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并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十八條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予以適當獎勵。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縣(區)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獎勵、補助的依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原《河北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冀糧規〔2016〕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