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被認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1款的但書,是在該條第1款違法行為適用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基礎上,又再次根據標簽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適用更輕的行政處罰,以進一步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此項內容是法律修訂過程中新增的。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瑕疵”的認定,需要執法者在系統學習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量。 1. 兩個基本前提 根據法律精神,食品標簽內容不符合法律相關要求,只有在不影響食品安全并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方可認定屬于“瑕疵”,可以依據“但書”條款處罰。兩個基本前提缺一不可。這兩個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標簽標注的內容存在虛假情形,包括名稱、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存在真實性問題,不能被認為屬于“瑕疵”,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和第125條第1款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1.2標準的符合性。 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一是標簽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標簽形式方面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所謂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示的所有內容必須做到項目齊全,標注方式合規。二是具體內容的符合性。比如標簽標示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范圍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論。 1.3是否違反禁止性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有不少“禁止性條款”。在食品標簽中,如果存在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內容,不應作為“瑕疵”處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若食品標簽文字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標簽內容模糊、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等內容無法辨識,均不應視為“瑕疵”。 1.4 誤導消費的幾個特征。 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誤導。 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標簽上出現功能性誤導的品種。對此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簽內容的合規性。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范疇。 1.4.2概念性誤導。 不少食品標簽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污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簽中只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1.4.3價格性誤導。 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一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2.舉例說明“瑕疵”的認定 2.1 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食品營養成分有問題。稱其購買的某品牌“糕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對銷售商提出索賠的同時,要求監管機關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并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經對被投訴產品標簽仔細核查,發現標簽內容除了千焦單位大小寫與“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存在不一致外,其它均符合規定要求,標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后的掛號內。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我們認為,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于“瑕疵”范疇。 2.2有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干”標簽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