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克江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5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伙同朱某(已判刑)在規定的禁漁期、禁漁區內攜帶電捕魚設備在桃江縣桃花江鎮青山村桐車灣組小水閘處至鵝公橋電排地段非法捕撈半小時,被桃江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現場查獲,現場扣押其漁獲物共計6尾(草魚2尾,鳊魚4尾),共5公斤。案發后,被告人吳某于2021年3月2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力捕魚方式非法捕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桃江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