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加大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與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予以通報。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張掖市甘州區甜啦啦飲品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實食品及食品原料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登記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9日,張掖市市場監管局對甘州區甜啦啦飲品店未對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也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2日,張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張掖市甘州區甜啦啦飲品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飲品加工制作區冷藏柜內有一袋已經開封使用的糖蜜蘆薈醬超過保質期。同時,在做餐臺原料架原料盒內發現已經開封投入待用的同款糖蜜蘆薈醬。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過期的糖蜜蘆薈醬加工制作、銷售“晶風玉露”果茶和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構成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實食品及食品原料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登記管理制度違法行為。張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平涼市億潤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5月11日,平涼市華亭市市場監管局對平涼億潤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退還消費者貨款,給予消費者賠償,沒收假冒注冊商標的“貴州茅臺酒”和“五糧液酒”,罰款60000元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28,平涼市華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其2020年12月22日在皇甫路華山論劍酒類專賣店購買茅臺酒3件,五糧液2件。2021年2月27日飲用時,感覺口味不對,拿到蘭州茅臺酒專賣店進行核對后確認是假酒。2020年12月30日,華亭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店進行了現將檢查,并于 2021年1月6日,執法人員分別聯系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舉報人所購的11瓶五糧液(1瓶舉報人已飲用)和17瓶茅臺酒(1瓶舉報人已開封,不予鑒定)進行了鑒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鑒定證明書》川五鑒NO:0003911,鑒定結論為“該送檢樣酒為假冒我公司”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華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酒泉市金塔縣古城鄉錦源食用油經銷部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20日,酒泉市金塔縣市場監管局對金塔縣古城鄉錦源食用油經銷部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麻油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9日,金塔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陪同甘肅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金塔縣古城鄉錦源食用油經銷部待使用胡麻油進行抽檢。2021年6月2日,甘肅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No:XC21620921784330128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金塔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慶陽市慶城縣楊某某鮮肉批發部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肉案
案情簡介:2021年7月20日,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慶城縣楊某某鮮肉批發部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02元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0日,慶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國抽系統下達的2021年3月18日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在慶城縣百全鮮肉店抽取的豬肉檢驗報告(No:NFJ2021-050,檢驗單位: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經檢驗,該批豬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楊某某(慶城縣楊某某鮮肉批發部)銷售2頭生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構成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肉的違法行為。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臨夏州東鄉縣妥某某銷售假冒偽劣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3日,臨夏州東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妥某某銷售假冒偽劣“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假冒“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7月5日,東鄉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東鄉縣縣醫院向西200米處銷售假冒紅牛飲料。東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核查。經核查,當事人妥某某使用車輛配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車上發現生產日期為2021年4月27日、生產合格證HB21E007? 639SE批號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執法人員聯系甘肅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臨夏經銷部工作人員對該批次紅牛進行鑒定,經鑒定該批紅牛為假冒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假冒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假冒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違法行為。東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甘肅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定西市隴西春園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7月19日,定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隴西春園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50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5月24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核查處置任務,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GC2021-0588)顯示,隴西春園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日期為2021-04-17的橙心橙意汽水(規格型號:430ml/瓶)經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隴西春園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橙心橙意汽水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定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金昌市易佰鮮生活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肉類案
案情簡介:2021年7月5日,金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昌易佰鮮生活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羊排、羊肉卷和牛肉未按規定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30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1月14日,按照上級交辦,金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昌易佰鮮生活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鮮肉經營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羊排、羊肉卷,現場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食品購銷憑證。2021年1月20日,金昌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肉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肉類的違法行為。金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