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但往往有人為了利益,在明知產品不合格的情況下,依舊抱著僥幸心理銷售出去。近日,海寧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和其經營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處罰。
2020年7月,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寧某食品公司生產的濃香菜籽油進行了抽樣,經嘉興市食品藥品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測,菜籽油溶劑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8月,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司送達了不合格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但此后,該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況下仍進行灌裝、銷售。
隨后,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從該公司查扣了菜籽油289瓶(金額計11198元)、包裝箱120捆以及從某商貿有限公司召回的菜籽油1194瓶。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單位海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退出違法所得1萬余元,并已退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5萬余元。
海寧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海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購進的菜籽油經檢驗為不合格的情況下,仍進行灌裝、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1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國某為被告單位實際經營者,依法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
最終,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海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9萬元,判處被告人國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被告海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賠償金5萬余元,由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并責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在全國性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案是海寧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充分發揮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行為人提起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行為人及潛在違法犯罪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