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廣州某冷凍食品公司、林某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最終通過“調解”方式落下帷幕,公益訴訟人與被告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分三期履行。據悉,該案是廣州市首例以調解方式結案涉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開始,林某通過“阿桂”(另案處理)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印度“阿蘭那牛腩”,在其位于廣州市某檔口經營的廣州某冷凍食品公司注冊的阿里巴巴1688網店進行銷售。截至2020年9月,林某共銷售“阿蘭那”品牌牛腩39件(每件重量25公斤),共975公斤,每件售價人民幣990元,其中向張某銷售6件“阿蘭那”品牌牛腩。
涉案產品“阿蘭那牛腩”屬于疫區產品,為我國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根據廣州海關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樣品標稱產地在海關總署根據不同時期更新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2020年9月12日更新)》所列清單,其銷售的印度“阿蘭那牛腩”屬于疫區產品,為我國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
2021年7月14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現該判決已生效。
2021年8月1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以廣州某冷凍食品公司、林某為被告,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主張賠償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價款的十倍并賠禮道歉。
案件受理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考慮到林某在刑事判決后并未上訴,判決已生效,經辦法官積極組織本案進行調解,建議其主動履行。經過反復釋法說理,林某同意主動履行公益訴訟起訴書的請求,但表示因家庭困難,請求分期履行賠償款。
合議庭經合議,綜合考量案情以及林某的實際情況,并和公益訴訟起訴人溝通,最終同意分期履行賠償款并對分期履行的方案進行確定,履行情況接受檢察機關監督,促使調解協議的達成。
法官說法
近年來,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廣州法院主動擔當,依法嚴懲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被告林某作為廣州某冷凍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無合法來源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依然通過其公司注冊的網店銷售印度“阿蘭那牛腩”。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因網絡平臺交易的便捷性和廣域性,其銷售范圍廣泛,面向的消費者群體眾多且不特定。
而上述“阿蘭那牛腩”因未經檢疫檢驗,其生產、運輸及產品質量等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口蹄疫、牛結節性皮膚病等傳染病入境,也可能將國外的嚴重超過保質期的“僵尸肉”輸入我國境內,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風險,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危及我國食品安全體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在尚未有其他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銷售額為基礎主張十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本案立案后,法院即將案件受理情況書面告知主管行政部門,并依法將調解協議在新華網公告三十日,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調解書作出后亦向行政部門送達,其亦書面回復無異議。現被告已經主動登報賠禮道歉,對于十倍賠償款將分三期履行完畢。
作為首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既有利于促進被告主動履行,彌補受損的社會公共利益,又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分期履行減輕被告負擔,同時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法官提醒
收購、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產品安全隱患多多。尤其是在當前疫情的背景下,經營者更應依法合規經營,消費者購買時亦應提高注意力和鑒別力:
1
肉類產品如果來自疫區,可能攜帶相關疫病病原,引起動物疫情的傳播,可能引起“瘋牛病”“口蹄疫”等動物疫病的傳播,對國內養殖業造成危害;
2
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產品未落實進口國及出口國官方監管措施,可能含有致病微生物、重金屬、獸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食用這些肉類產品安全沒有保障;
3
走私肉類產品的運輸及存儲不像正規途徑進口的食品,沒有進行嚴格監管,比如不能滿足低溫儲存條件,極易產生腐敗變質等。
4
經營者、消費者可通過包裝標識來識別正規進口肉類產品,正規進口肉類產品外包裝須以中文注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原產國、品名、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等信息。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主動不經營加工、不購買、不食用,并向主管機關進行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