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1998年12月11日,泰國公共衛生部第182號公告《營養標簽》(以下稱為《營養標簽法規》)即泰國食品營養標簽主法規正式實施。該法規內容涵蓋了必須要有營養標簽的產品類型;相關術語釋義;營養標簽必須標示泰語,如果有外文必須符合法規附件規定的標準和條件。該法規附件為:附件1《營養標簽格式及要求》;附件2《食品份數及每份重量的標示方法》;附件3《6歲以上泰國人每天的營養素參考值》;附件4《在產品標簽上營養聲稱的要求》。該法規經過兩次修訂:2001年7月27日,實施修訂的營養成分信息全表的營養信息框架;2019年4月22日,實施修訂鈉每日攝入量(Thai RDI)為2000mg。
自《營養標簽法規》實施至今已達23年之久,泰國為了明確營養標簽要求且符合最新國際要求以及適合當前泰國人的營養狀況,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發布《營養標簽草案》,該草案征集意見截止于2021年9月30日。該草案廢止泰國公共衛生部第182號公告及其修訂單,重新規定了營養標簽的標準和條件。
為使出口泰國的食品企業了解營養標簽的修訂內容,中國食品安全網主要對營養標簽法規和草案規定的差異進行比較,并說明標簽合規的關注點。
1.修訂適用范圍 《營養標簽法規》第1條款和《營養標簽草案》第2條款均規定了標識營養標簽的適用范圍,整體的范圍增加了健康聲稱的食品,刪除了促銷活動中標識消費群里的食品,具體見表1所示。 表1 參考標識營養標簽的適用范圍 | 產品類型 | 《營養標簽法規》 | 《營養標簽草案》 | 比對差異 | 標簽合規關注點 | 序號1 | 有營養聲稱的食品 | 有營養聲稱的食品和有健康聲稱的食品 | 增加健康聲稱的食品 | 有營養聲稱和健康聲稱的食品必須標識營養標簽 | 序號2 | 利用食品價值進行促銷的食品 | 利用食品價值進行促銷的食品 | 相同 | 序號3 | 在促銷活動中有標示消費群體的食品 | 刪除 | 未來將不在關注在促銷活動中有標示消費群體的食品 | 序號4 | 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局要求的其他食品 | 公共衛生部部長規定的其他食品 | 沒有實質性變化 | 實際上指同一類食品 | 《營養標簽法規》 | 《營養標簽草案》 | 比對差異 | 標簽合規關注點 | 營養標簽必須用泰語標示 | 營養標簽必須用泰語標示 | 相同 | 此條規定為強制性的語言要求 | 也可以同時標識外語 | 也可以同時標識英語 | 不同 | 未來營養標簽的標識除英語以外的其他語言情況,應先有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