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多個實施條例,修訂有機產品進口管理法規。主要內容如下:(1)(EU)2021/2304號條例補充規定了證明出口至歐盟的的動物產品有機生產中不使用抗生素的補充證書簽發規則;(2)(EU)2021/2305號實施條例修訂了進口至歐盟的有機產品和轉化產品免于官方再次認證的情形和條件;(3)(EU)2021/2306號實施條例補充規定了進口至歐盟的有機產品和轉化產品的邊境官方控制法規和隨附檢驗證書要求;(4)(EU)2021/2307號實施條例規定了進口至歐盟的有機產品和轉化產品進口時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要求。上述4個條例自歐盟官方公報發布第3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