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日前,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清河、沙河、臨西等地法院對9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進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自制、銷售減肥藥、壯陽藥案。2020年8月,王某甲自己購買原料并加工為保健膠囊,并在減肥膠囊中添加西藥成分西布曲明,在壯陽膠囊中添加西藥成分西地那非。王某甲共自制減肥膠囊3700多粒、壯陽膠囊1000余粒,并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并銷售,銷售金額約6400元。王某甲發展下線王某乙,王某乙在王某甲手中購進減肥膠囊15瓶,并利用其鄉村醫生的便利在微信朋友圈內宣傳并銷售了七瓶,銷售金額為336元。王某丙從王某甲手中拿到壯陽膠囊并銷售,銷售金額為275元。
臨西縣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乙、王某丙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沒收違法所得并繳納十倍賠償金,同時判決三被告人召回其銷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并在覆蓋河北省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董某銷售假藥案。被告人董某身為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為謀利于2018年至2020年從劉某(另案處理)、微信號“艾司”(另案處理)等人手中購買假冒山東信宜制藥公司產的艾司唑侖、山東齊魯產的阿普唑侖、山西太原振興產的阿普唑侖和山東濟南永寧產的艾司唑侖,通過物流等方式轉手予以銷售。臨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董某支付其銷售的假藥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5751030元,并召回其銷售的尚未被服用的假藥并依法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并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臨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犯罪所得70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繳納賠償金705000元,同時判決被告人董某召回其銷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并在覆蓋河北省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楊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17年,被告人楊某某在沙河市二十冶經營一家成人用品店。經營期間,其購進膠囊、片劑等保健食品向外銷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執法人員在該門市檢查,當場查獲。經檢測,膠囊、片劑中含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陳某某水煮花生中添加“吊白塊”案。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陳某某開始制作水煮花生對外售賣。期間,為使制做的水煮花生顏色新鮮且保質期延長,8月19日,陳某某按照臨清調料攤販的建議在制做水煮花生時少量添加使用國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劑“吊白塊”。陳某某將添加“吊白塊”制作的水煮花生對外銷售150斤左右,非法獲利360元。2020年8月28日,臨西縣市場管理局對對銷售陳某某水煮花生的兩家門市進行抽檢,水煮花生檢材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分別為0.11 g/kg和0.082g/kg,不符合國家GB2760-2014的要求。
臨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沒收陳某某犯罪所得360元,并禁止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的相關工作。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李某某在其經營的保健品門市,通過不明渠道購進兩款產品,經其加價后進行銷售,共計銷售1780余元,盈利約711元。李某某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相關手續及進貨人資質等。經北京微量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出具檢測報告,該兩種產品均含有西藥成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屬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質。
清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1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沙河市貿易街經營成人用品店。經營期間,其購進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銷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執法人員在該門市檢查,當場查獲。經檢測,一品牌產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李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沙河市火車站經營一保健品門市,購進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銷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執法人員在該門市檢查,當場查獲。經檢測含有他達拉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苗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20年4月,被告人苗某某在沙河市冶金路經營期間,購進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銷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執法人員在該門市檢查,當場查獲。經檢測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苗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苗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張某某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沙河市白云路南段路西經營保健品門市。經營期間,購進某品牌保健食品向外銷售。2020年7月31日,沙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沙河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執法人員在該門市檢查,當場查獲。經檢測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沙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