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食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省市場監管局修訂了《遼寧省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對該文件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23日。
電話:024-96315-1-2703;郵箱:ln_spaq@163.com;地址: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處(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55號,郵編110031)
附件:《遼寧省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遼寧省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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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作用,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推進全省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食品安全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是指協助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社會聘用人員。
第三條 【職責義務】協管員履行下列主要職責和義務:
(一)學習提升能力。學習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知識,參加培訓和考試,接受考核管理,持續提升協管工作能力。
?。ǘ┱莆罩黧w底數。定期排查、動態掌握協管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底數和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記相關信息。
?。ㄈ﹨f助開展檢查。按要求對協管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協助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記錄檢查信息。
?。ㄋ模﹨f助開展宣傳。協助做好協管轄區內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科學知識等宣傳普及工作。
(五)報告工作信息。按要求收集和報告履行協管員職責的相關工作信息,注意發現并及時報告協管轄區內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線索、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輿情等信息,收集并報告群眾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渌ぷ魅蝿?。完成省、市、縣、鄉各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條 【基本條件】協管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18周歲以上,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ǘ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不得有故意犯罪記錄;
(三)自愿參加食品安全協管工作,具有正常履行協管員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具有符合協管員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語言文字、綜合分析、計算機和手機軟件操作等能力;
?。ㄋ模┏擎倕f管員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鄉村協管員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ㄎ澹┰瓌t上在協管轄區內生活或工作,便于開展工作;
?。┚邆鋮f管員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條 【聘用程序】縣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在縣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領導下,負責協管員聘用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ㄒ唬┐_定聘用方案??h級食安辦制定協管員聘用方案,經縣級食安委批準后實施。
?。ǘ┌l布招聘公告??h級食安辦統一組織發布協管員招聘公告,面向社會招聘協管員。鄉級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鄉級領導小組)組織所轄村(社區)配合做好招聘工作的宣傳動員和有關組織工作。
?。ㄈ彶閳竺Y格??h級食安辦組織對報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應聘候選人。應聘報名應以社會人員自愿申報為主,不得限定報名人員范圍,報名人員不局限于鄉(鎮、街道)、村(社區)在職干部。
?。ㄈ┢盖芭嘤柨荚嚒?h級食安辦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對應聘候選人進行統一培訓和選拔考試,根據考試成績擇優確定協管員擬聘用人選。
?。ㄋ模┢赣冒l證公示。縣級食安辦將協管員擬聘用人選名單報請縣級食安委同意,以縣級食安委名義聘用協管員并頒發協管員證,協管員信息應向社會公示。協管員證及協管員公示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協管員姓名、編號、協管轄區、聘用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 【聘用期限】協管員聘用期限原則不超過一年,聘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可以續聘。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條 【協管員配置數量】協管員應以協管轄區為單元進行配置,原則上每個協管轄區配一名協管員。
第八條 【協管轄區劃分】協管轄區原則上以村(社區)為基本單元進行劃分。
協管轄區應當綜合考慮本地區常住人口數、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底數及分布密集程度、協管轄區半徑等客觀因素,進行科學合理地確定。經充分論證確有必要的,一個協管轄區可以包含一個以上村(社區),一個村(社區)也可以包含一個以上協管轄區。
第九條 【協管轄區調整】縣級食安辦應組織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鄉級領導小組以村(社區)為單元提出協管轄區范圍和數量,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協管范圍。確需調整協管轄區范圍的,應報經縣級食安委和市級食安辦同意后確定。
第十條 【制度體系】市級食安辦應建立健全協管員工作制度體系,出臺協管員聘用、使用、培訓、考核、經費等日常管理實施意見,報經市級食安委批準實施。制定協管員工作指南,進一步明確協管員權利義務、職責任務、工作標準、配套工作制度。對縣級食安辦的協管員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導檢查。
市級食安辦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和工作需要,提級負責協管員的聘用、管理、使用、經費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領導和培訓考核】縣級食安辦統一負責對協管員的組織管理,進一步細化明確協管員日常管理規定,報經縣級食安委批準執行,組織指導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縣級食安辦每年組織一次協管員全員培訓考試,組織屬地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對每名協管員年度履職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作為協管員補貼發放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日常管理】屬地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在縣級食安辦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對協管員日常的調度使用、指導培訓、監督管理等,掌握轄區協管員基本情況,加強與協管員的聯絡互動。
第十三條 【任務安排】屬地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根據各級食安辦部署要求,結合屬地工作實際,在協管員職責范圍內合理安排協管員的具體工作任務,任務內容應可量化、可操作、可評價。
第十四條 【監督指導】屬地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監督指導協管員切實履行協管職責,定期抽查復核協管工作質量,在年度績效考核中,對每名協管員工作情況進行評價打分。
第十五條 【問題處置】屬地市場監管所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梳理協管員報送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線索等工作信息,依法依規開展調查處置。對于協管員管理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縣級食安辦報告。
第十六條 【協管履職】協管員接受縣級食安辦統一領導,在屬地市場監管所和鄉級領導小組的直接組織指導下,按照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具體要求開展協管工作。
協管員可以作為落實“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基層包保責任的補充力量,由縣級食安辦統籌安排協管員協助完成相關包保督導任務。
第十七條 【跨區協管】縣級食安辦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度協管員跨協管轄區開展協管工作。
第十八條 【協管屬性】協管員不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格和行政執法權限,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單獨安排協管員承擔或替代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安排協管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檔案】縣級食安辦對協管員建立電子或紙質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聘用情況、培訓考試情況、履職情況、年度考核情況、補貼發放領取情況等。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條 【經費補貼】市、縣(市、區)政府應按照轄區服務人口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總量,統籌確定協管員經費補貼標準。協管員經費補貼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協管員經費補貼的發放應與協管員履職情況及考核結果緊密銜接,充分發揮獎優懲劣、激發效能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一條 【經費管理】協管員經費補貼的撥付發放部門應制定經費補貼管理制度,補貼的管理、使用、發放等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強化審核審計,嚴禁變相挪用、克扣等問題。
協管員經費補貼標準和發放情況明細應每年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舉報獎勵】協管員排查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問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1〕4號)、《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遼食安委發〔2011〕14號)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智慧協管】省食安辦在食品安全智慧化監管平臺中設計開發協管員工作模塊,優化功能、強化手段,切實提升協管員組織管理和工作履職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政策宣傳】各級監管部門應向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宣傳協管員政策制度并公示告知協管轄區協管員信息,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配合、支持并監督協管員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多員融合】鼓勵各地將協管員的聘用、管理、使用與當地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工作體系有機結合,依托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化平臺資源,探索實行“多格合一、多員合一、一格多用、一員多能”的網格員與協管員融合機制。
第二十六條 【模式創新】各地應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強化政策、資金、資源等各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新協管員管理使用模式和補貼激勵機制,鼓勵探索將協管員向職業化檢查員方向培養使用,集中優勢力量資源,最大化釋放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條 【考核報告】各級食安委應及時研究解決協管員管理、使用、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將協管員工作總體情況納入對下級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并作為向本級和上級黨委政府報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八條 【工作紀律】協管員應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要求:
?。ㄒ唬┎坏眯孤渡⒉加械K食品安全工作、影響食品安全輿論氛圍的信息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相關信息。
(二)不得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吃拿卡要”。
(三)不得接受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可能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饋贈和宴請。
?。ㄋ模┎坏秒[瞞、謊報或者掩蓋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線索信息。
?。ㄎ澹┎坏酶蓴_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遇到阻撓或不配合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不得強行開展工作,應及時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反映相關情況。
?。┎坏脤κ称飞a經營者實施沒收財物、罰款、查封等任何處罰措施。
?。ㄆ撸┎坏脤嵤┢渌`法違規或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解除聘用】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食安辦可解除聘用:
?。ㄒ唬┍救松暾堔o去協管員崗位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ㄋ模┢渌虿灰藫螀f管員工作的。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協管員培訓、考試及其他管理過程中不得向協管員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解釋權限】本辦法由省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生效時限】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食安委2014年發布的《遼寧省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