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近日,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河六路某飯館使用的食品原料黃豆芽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NO:GJQD210600191),產品中4-氯苯氧乙酸鈉(以4-綠本氧乙酸計)項目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將該《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黃豆芽3公斤,進價4元/公斤,抽檢后余下的部分已全部使用完畢。當事人采購黃豆芽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未留存進貨票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及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整。
二、法律分析
當事人經營場所面積為40m2,符合我省小餐飲認定標準(<50m2)。當事人從事小餐飲服務經營,采購的黃豆芽經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該批食品原料剩余部分已全部加工成毛血旺銷售給顧客食用。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無主觀惡意,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涉案貨值金額較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三、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從事小餐飲服務,在采購食品原料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而當事人卻沒有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這些黃豆芽經抽檢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支付了5000元的罰款。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無小事,只有每一位經營者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才能確保安全,同時也依法規避自己的法律風險,使自己免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