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開展以來,自貢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鐵腕治亂,重拳出擊,查辦了系列大案要案,現將部分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富順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經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順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時,印制了一批標示委托商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為四川富順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包裝物。上述食品生產前,被委托人已將企業轉讓于當事人,并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自主從事生產活動。當事人依法應當使用生產者信息為當事人的包裝標識,但為了節約成本,仍然使用原包裝物,自當事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被委托商已經不再具備食品生產資質,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食品標簽標注內容不真實。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6322.88元。同時,該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為宣傳公司產品,通過PS技術偽造涂改四川富順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21年12月20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罰款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自貢市某食品加工廠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10月25日,貢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自貢市某食品加工廠采購的食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法給予了警告并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復查整改情況,當事人仍無法提供所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屬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2年1月21日,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查辦的自貢市高新區某火鍋店涉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接群眾舉報,組織執法人員依法對自貢市高新區某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廚房存在異常火鍋底油。經查,該店于2021年6月開始回收顧客食用后的火鍋底油,經過過濾、沉淀、加熱等步驟進行重新加工,并再次加入消費者火鍋中食用。執法人員現場先行登記保存涉案回油18.05kg,并對該店開展立案調查。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至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偵查。
案例6: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貢井區某母嬰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奶粉案
經查,貢井區某母嬰店于2021年3月7日從大安區某食品經營部購進君樂寶樂純配方奶粉18盒,其中一二三段各6盒。當事人購進奶粉后由營業員核對食品數量、種類、日期、外包裝等無誤后,將奶粉放在店內貨架上經營。截止2022年3月1日執法人員檢查時,上述超過保質期的9盒奶粉仍擺放在店內貨架上銷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2年3月28日,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奶粉、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大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大安區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的保健食品和假藥案
經查,大安區某保健按摩店于2021年11月初購進一批“野生蟲草王”、“老中醫補腎丸”、“美國腎黃金”等陳列于店內銷售。大安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測,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為7.37g至10.8g/kg之間。經自貢市市場監管局組織認定,“老中醫補腎丸”為假藥,其余產品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當事人銷售假藥和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保健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移送至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區分局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