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安全“翻車”事件時有發生,外賣食品出現異物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生產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3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消費新規,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本期法脈準繩帶您共同了解一下!
基 本 案 情
2021年6月28日,莉莉通過某外賣平臺在光盤盤餐飲公司(化名)經營的餐飲店鋪訂購大碗牛丼飯一份。莉莉在食用外賣食品的過程中,發現外賣食品中混有泡沫塑料和蟑螂,在平臺上要求光盤盤餐飲公司處理。光盤盤餐飲公司回復稱“是我們的工作失誤”,向莉莉致歉,并通過保險公司和外賣平臺賠償了莉莉226.4元。
莉莉認為光盤盤餐飲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光盤盤餐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1000元。庭審中,莉莉明確光盤盤餐飲公司可在扣除保險費用和平臺賠償費用后,賠償其773.6元。
光盤盤餐飲公司辯稱,莉莉提供的證據不能說明異物是外賣食品中夾帶的,懷疑莉莉為了索要賠償而故意捏造事實,并提交了其店內日常消殺記錄等證據。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光盤盤餐飲公司賠償莉莉773.6元。
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認為,莉莉向光盤盤餐飲公司購買外賣食品,光盤盤餐飲公司有義務確保提供的食品是安全且衛生的。莉莉主張案涉外賣食品存在泡沫和蟑螂,提交相關照片以及其與光盤盤餐飲公司、某外賣平臺的溝通記錄等。結合莉莉陳述的事實經過,其提供的證據相互之間形成證據鏈,可印證其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而光盤盤餐飲公司懷疑莉莉捏造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莉莉在食用案涉外賣食品時,在外賣食品中發現泡沫和蟑螂。
光盤盤餐飲公司提交的日常消殺證據,僅能證明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取了相關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但不能反映案涉外賣食品制作時的客觀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光盤盤餐飲公司提供給莉莉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莉莉要求光盤盤餐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莉莉同意光盤盤餐飲公司扣除保險費用和平臺賠償費用后賠償773.6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 官 說 法 法官 馮立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國計民生,與每一位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食品。
本案通過對光盤盤餐飲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混有不潔異物食品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對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規范網絡餐飲服務企業經營行為,促進網絡餐飲行業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就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作出了進一步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外賣平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類交易的第三方平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不同于去實體店用餐,消費者在外賣平臺上點餐,無法直觀了解商家的衛生情況、經營許可情況甚至制作過程等,所以外賣平臺對于入駐商家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實際上,消費者選擇在某個平臺點餐,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對平臺規范管理的信任。因此,不管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商業運營模式、社會責任等方面考慮,平臺都應當主動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加強對入駐商家的資質審核與日常監督。
最后,法官提醒各位消費者,在食用外賣食品時如發現問題,要注意以照片、視頻等形式保留原始證據,如果有就醫記錄,要保存好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票據等。后續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外賣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維權要以合法合理為限度,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