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EU)2021/1934號法規,修訂(EU)952/2013號原產地規定法規。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蔬菜產品只在那里種植和收獲才能稱為原產地;
(2)混合食品的原產地,按混合物重量計算,原產國原料占50%以上;水果或堅果汁(包括葡萄和椰子水)和蔬菜汁的混合物的來源,未發酵無論是否含有添加的糖或其他物質,原產國原料占50%以上的干物質混合重量。同一來源的材料的重量應加在一起;
(3)甲殼類動物和軟體動物以外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經干燥、腌鹽或鹽水;除甲殼類動物和軟體動物外,無論是否煙熏過程中是否煮熟的無脊椎動物應全部來自原產國;
(4)適合人類食用的粘面粉食物和魚丸、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也應全部來自原產國。
該法規自歐盟官方公報發布20日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