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糧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省糧食行業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8月25日
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用于家庭或個人消費收購糧食的除外。
第三條 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資金籌措能力、必要的倉儲設施和保管能力、糧食質檢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水平。
第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障開展糧食收購管理服務工作必要的人員、經費和設備。
第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活動中要依法履行職責,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不得侵害糧食收購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八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第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備案。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開始收購之前完成備案。備案有效期一年,到期前30日內應當重新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在30日內申請變更。
第十一條 收購期間,糧食收購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月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在收購期間于每月5日前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月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及時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和定期報告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糧食收購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堅持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第十四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對收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糧食收購者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糧食單獨儲存,同時向收購地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污染源和危險源安全距離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儲存安全,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第十七條 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應當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收購糧食,做好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服從和服務于糧食宏觀調控。
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糧食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開具收購票據,及時記錄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糧食收購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者信用檔案,實行分級管理,記錄糧食收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收購活動誠信體系,加強糧食收購者的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收購者所在地或收購地的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是12325。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線索,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糧食收購服務
第二十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建立健全糧食市場化收購融資支持機制,發揮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作用,為糧食收購者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搭建農企對接平臺,發揮糧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務作用,為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油質量檢測體系建設,指導支持糧食收購者改善倉儲設施條件。
第二十八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糧食收購者開展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通過組織現場培訓、設計視頻課程、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推廣科學儲糧、節糧減損等新技術新規范應用。
第二十九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組織參加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推動糧食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