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文號 | 國認注[201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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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9-13 | 生效日期 | 2011-09-13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進出口,其他 |
備注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2011年7月26日發布的質檢總局2011年142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認監委編寫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規范指導意見(試行)》,現下發各局,并說明如下:
1.本文件對各直屬局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內容、程序和崗位責任提出了參考性的指導意見。各直屬局可根據情況,制定本局實際操作的、細化的工作規范。
2.備案受理和技術審核工作,由各直屬局根據情況,確定由直屬局備案主管部門或委托分支機構完成。對申請備案企業技術審核結果的審查、批準和發證,以及做出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備案證明,注銷和撤銷備案證明工作,原則上由直屬局備案主管部門承擔。
3.為鼓勵、引導和幫助企業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指導意見的附件中增加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企業申請獲得備案前,對照有關安全衛生要求開展自我評估,在申請備案時企業自我聲明符合相關要求。
4.直屬局可根據142號令的有關規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以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企業范圍,并制定相應的文件化的規定。
5.經各直屬局確認,對申請備案企業獲得的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結果可被采用。目前,國家認監委正組織在部分直屬局開展試點。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下發。
6.企業備案證明空白格式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發各直屬局。
7.原《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廢止。
附件: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規范指導意見(試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