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法函[2010]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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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4-08 | 生效日期 | 2010-04-08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請示》(京質監局[2010]8號)收悉。經研究,并經請示全國人大法工委,現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復字[2010]6號)(見附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公布以前,應執行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這些標準的食品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此復。
附件:《對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復字[2010]6號)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原文件下載: 關于對食品安全標準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質檢法函[2010]5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