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食監函〔2010〕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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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7-26 | 生效日期 | 2010-07-2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29號令)和《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75號公告)規定,現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批發證工作依法可以由市級、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市級、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以及市級、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備的條件研究確定并予以公告。
二、基本條件
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的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量技術監督部門基本條件。
1. 本級局有健全的食品生產行政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制定核查人員管理、檢驗機構管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等制度并開展相應工作。
2. 本級局內部設立獨立的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專職工作人員人數不得少于3人。
3. 有獨立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包括由獨立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承擔時,應在其內部設立獨立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部門。
4. 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許可核查人員資質涵蓋由本級局實施審批發證的食品品種,且核查人員數量與本級局實施審批發證的企業數量相適應。
?。ǘ┦称飞a許可審查機構(審查部門)基本條件。
1. 有健全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2. 有與開展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且人數不應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經歷的人數比例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數比例均不得少于50%。
3. 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有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
4. 工作人員掌握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熟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工作機制和程序。
5. 工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工作要求
食品生產許可是質檢部門履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重要制度,確有必要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
(一)調整的條件。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落實基層監管責任、方便企業等因素,確有必要的,可以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按照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工作安排,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提出申請。
1. 滿足本通知確定的基本條件;
2. 轄區內相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數量較多,現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機制難以滿足需要;
3. 滿足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ǘ┱{整的審核。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因監管工作需要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組織實施部門的,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建立調整審核制度?;鶎淤|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嚴格比照相關規定,確定相應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否滿足基本條件,是否符合調整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提出調整方案,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會議研究決定,由主要負責人予以簽發,公布實施。
?。ㄈ┘訌姳O督檢查。
對做出調整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承擔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的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指導,予以支持;對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立即收回該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批發證權限,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ㄋ模┘皶r報告情況。
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告總局。調整工作實施后,既要不斷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又要注意收集整理調整工作中的發現問題,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總局。
聯 系 人:聶大可,劉萬臣
聯系電話:010-82262212,82260724(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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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