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醫發〔2016〕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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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5-16 | 生效日期 | 2016-05-1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生豬屠宰行業管理是保障肉品質量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重要民生工程。近年來,我國不斷健全屠宰行業管理體制,持續加大屠宰監管執法力度,屠宰環節質量安全水平總體平穩、逐步向好。但是,屠宰場點“小、散、亂”并存,“代宰率”較高,屠宰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屠宰環節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為切實加強屠宰行業管理工作,保障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保障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為根本目標,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提質升級、規范經營為首要任務,以推進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為主攻方向,構建科學、高效、系統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屠宰行業轉型升級,保障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基本形成權責一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規模以上屠宰企業基本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穩定在97%以上,生豬“代宰率”下降10%以上;生豬屠宰場點“小、散、亂”狀況得到基本改善,牛、羊、禽集中屠宰穩步推進,屠宰環節質量安全水平顯著提升。
二、落實責任,堅持不懈做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責任體系。推動建立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屠宰監管體系建設、屠宰企業資格審核清理、屠宰專項整治等工作。健全屠宰行業管理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積極爭取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支持,充實執法隊伍,配齊執法裝備,落實執法經費,保證屠宰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需要。
(四)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地方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屠宰行業管理職能,健全相關制度,依法履職盡責。要加強屠宰監管執法體系建設,依法授權或者委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屠宰監管執法工作,實施屠宰檢疫,監督生豬屠宰企業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要按照《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細化部門職責,有效銜接屠宰準出與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共同維護屠宰市場秩序和肉品消費安全。
(五)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建立健全屠宰環節質量安全內控制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檢驗人員,落實屠宰全過程質量安全防控措施。加強屠宰企業檢測檢驗能力建設,嚴格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和“瘦肉精”等風險物質檢測檢驗制度,研究探索屠宰企業委托第三方檢測檢驗制度。完善生豬入廠(場)查驗登記、“瘦肉精”自檢、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生豬產品出廠(場)等環節記錄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追究。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嚴格準入,優化屠宰行業資源配置
(六)做好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各地要把開展生豬屠宰資格審核清理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從嚴掌握生豬屠宰場設立標準,抓緊完成生豬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堅決關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生豬屠宰企業,妥善處理清理整頓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重點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資格清理,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這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限制性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統籌做好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業的資格審核清理工作。
(七)嚴格屠宰企業準入管理。健全完善屠宰企業準入管理制度,提高準入門檻,推行屠宰質量管理規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機械化小型屠宰企業。嚴格執行屠宰企業設立標準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標準、違反程序審批屠宰企業。嚴格“代宰”條件,逐步減少“代宰”屠宰企業數量。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屠宰企業環境治理,確保符合環保要求。加強收購販運經紀人管理。
(八)加強規劃引導。各地要按照減數控量、提質升級的目標要求,綜合考慮城鄉規劃、養殖規模、市場消費需求、交通運輸狀況和屠宰企業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緊制定本區域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政策引導,促進屠宰產能調整,遏制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引導養殖主產區發展屠宰加工業,鼓勵肉品主銷區規劃建設分割加工中心,減少活豬跨區域長距離流動。加快建設屠宰行業冷鏈配送體系,逐步形成以現代加工企業跨區域流通和本地企業供應并重、流通有序的產業布局。
四、強化監管,規范屠宰行業秩序
(九)突出監管重點。各地要加強小型屠宰場點監管,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抓緊出臺小型屠宰場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設置條件,強化監管措施,引導大型屠宰企業通過入股、合作等方式兼并、重組小型屠宰場點,妥善解決農民散養生豬收購和肉品供應問題。要加強“代宰”行為監管,建立健全“代宰”協議制度,落實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大對“代宰”企業落實屠宰操作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監督檢查,禁止“只收費、不管理,只宰殺、不檢驗”的行為。要加強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病害豬及其產品流出屠宰場。切實管好、用好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嚴厲查處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
(十)抓住關鍵環節。要嚴把宰前查驗關,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入廠(場)查驗登記和“瘦肉精”自檢制度,認真檢查臨床健康狀況和檢疫證明、耳標佩戴情況,嚴禁屠宰病死生豬和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嚴把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檢疫關,嚴格執行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檢疫規程,堅決將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消除在屠宰過程中。嚴把產品出場關,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屠宰檢驗檢疫和產品去向信息,堅決堵住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流向市場或者加工場所。
(十一)堅持統籌兼顧。各地要統籌抓好屠宰監管與屠宰行業發展,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推進屠宰企業標準化改造、品牌化發展。引導大型屠宰企業向上下游延伸產業鏈,推行養殖場和屠宰企業掛鉤、屠宰企業與超市對接,推進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統籌抓好屠宰監管與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屠宰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嚴密防范、及時處置屠宰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籌抓好屠宰監管與源頭治理,堅持“產出來”“管出來”“兩手抓、兩手硬”,切實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獸藥殘留監控和養殖運輸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嚴防病死、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超標的生豬進入屠宰環節。要參照本《意見》,按照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統籌抓好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監管工作,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
五、增強能力,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提升屠宰企業標準化生產能力。引導屠宰企業建立科學有效的屠宰質量標準體系,推廣應用先進的質量控制技術,優化工藝流程,完善從入廠(場)到肉品出廠(場)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推動屠宰企業在屠宰加工、檢測檢驗、質量追溯、冷鏈設施、副產品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和“三廢”處理等方面進行升級改造,提高屠宰機械化、自動化、標準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導屠宰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鼓勵采用能滿足衛生和質量安全要求的先進工藝,為肉品質量安全提供管理和技術保障。
(十三)提升屠宰行業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屠宰企業審批、屠宰檢驗檢疫、監測評估、風險分級管理、質量追溯、誠信體系建設、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法律制度,提升屠宰行業管理法治化水平。研究制(修)訂屠宰操作、分割、分級、質量衛生、檢測檢驗等標準,健全屠宰技術標準體系。完善應對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制定屠宰行業培訓規劃,加大培訓力度,強化官方獸醫管理,提高官方獸醫的業務能力和責任意識,依法嚴肅處理違反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規定的行為。推進屠宰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建立“紅名單”“黑名單”制度和激勵、懲戒退出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引導肉品科學消費,增強公眾質量安全和健康消費意識。
(十四)提升監管執法能力。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嚴懲重處屠宰病死豬、私屠濫宰、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違禁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創新屠宰監管機制,推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嚴格落實屠宰監督檢查操作規范,實行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檢查,構建以衛生評估、風險分級、量化監督、痕跡化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精細化屠宰監管體系。加大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抽檢力度,組織開展屠宰環節產生的生物性、化學性危害因素風險監測。健全跨部門屠宰監管聯合執法機制,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案件查處通報機制。
(十五)提升科技支撐能力。加快推進屠宰裝備自動化、屠宰過程肉品質量控制、屠宰環節食源性人畜共患病原菌和獸藥殘留檢測、獸醫衛生檢驗等方面的技術創新,提升屠宰技術水平。建立健全屠宰從業人員培養培訓機制,制定屠宰從業人員培訓規劃,將屠宰從業人員納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不斷提高屠宰操作技術工人、檢測檢驗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建立屠宰技術專家庫,加強屠宰技術專家支撐服務。充分發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等方面優勢,增強屠宰行業發展科技服務力量。
(十六)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做好規模以上生豬屠宰企業的生豬收購價、白條肉出廠價、屠宰量、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量等數據的統計監測,及時發布監測結果。健全屠宰行業統計監測制度和信息采集體系,完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擴大屠宰統計監測范圍,優化統計樣本,強化屠宰統計監測信息員隊伍建設。發揮屠宰連接養殖與肉品消費的作用,建立從養殖到肉品消費全鏈條監測體系,研究分析養殖、屠宰和肉品消費全鏈條的價值演變關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引導屠宰行業發展和肉品消費。
(十七)提升行業自律能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按照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指導并支持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加強自身建設、規范管理,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在產業規劃、技術培訓、科普宣傳、誠信建設等方面發揮整體優勢和自律作用,激發和釋放全行業活力,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治合力,推動屠宰行業健康發展。
農業部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