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辦醫函[201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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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4-17 | 生效日期 | 2012-04-1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檢驗檢疫 |
備注 | 暫無 |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關于貫徹落實<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魯牧防字〔2012〕1號)收悉。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和獸醫管理體制分工,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9號)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出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具體包括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監督管理等。鑒此,《動物防疫法》及《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等配套規章規定不適用于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二、對于獲得歐盟注冊的畜禽屠宰加工企業內銷部分的動物產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實施宰前宰后檢疫及相關監管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駐官方獸醫依法實施檢疫,對符合要求的內銷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依法對內銷動物產品嚴格檢疫把關的同時,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特此函復。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