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09〕10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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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9-11-30 | 生效日期 | 2009-11-30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中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餅店業營業執照無法正常申辦的情況反映》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餅店行業中如果屬于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食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如果屬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應由省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其是否實行許可管理以及相應監管部門。
特此復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