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蘇食藥監規〔2014〕1號 |
---|---|---|---|
發布日期 | 2014-03-24 | 生效日期 | 2014-05-01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3/t20140324_632618.html |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興、沭陽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江蘇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及時反饋至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附件:江蘇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江蘇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省境內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規范;凡是不符合本規范要求,不能確保經營質量的,不得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
第三條 本規范是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等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督促經營者認真貫徹實施。
第四條 本規范中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批發、零售等銷售活動的經營行為;經營者應當在采購、倉儲、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第五條 經營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婪ㄈ〉脣胗變号浞饺榉劢洜I許可及相關證照;
(二)從業人員不得有因嚴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單”記錄的;
?。ㄈ┚邆鋵^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ㄋ模┙洜I者為藥店的,應當通過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或認證。
第六條 經營者應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称焚|量責任制度;
(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ㄈ┵忎N臺賬記錄制度;
?。ㄋ模┙洜I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ㄎ澹┦称焚|量承諾制度;
?。┎缓细袷称吠耸兄贫龋?/p>
?。ㄆ撸臉I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制度。
第七條 經營場所應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9?、專區的營業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ǘ╀N售區域或柜臺、貨架顯著位置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提示牌,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規格可根據經營者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但均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
?。ㄈ诮洜I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流通許可證》(含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營業執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銷售人員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健康證等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應根據其經營規模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食品質量管理方面的資質,并掌握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等方面的知識。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經營過程的質量管理,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問題的投訴和質量事故及假劣產品的調查、處理、報告,負責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信息進行收集和查詢,對相關人員進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為消費者購買嬰幼兒配方乳粉提供全面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經營者應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與考核結果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對直接接觸嬰幼兒配方乳粉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工作。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選擇具備法定資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或批發單位為供貨商,并與供貨方簽訂質量管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鞔_雙方質量責任;
(二)供貨單位應當主動提供符合規定的資料且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ㄈ┕┴泦挝粦敯凑諊乙幎ㄩ_具發票;
?。ㄋ模┨峁胗變号浞饺榉勖颗稳椖繖z驗合格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ㄎ澹┊a品包裝、標簽符合有關規定;
(六)產品運輸的質量保證及責任;
?。ㄆ撸┵|量管理協議的有效期限。
必要時應對生產單位和供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經營的經營者進貨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查驗生產企業食品許可證,供貨方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
?。ǘ┘皶r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等信息進行比對、核查;
?。ㄈ┎轵灩┴浄降墓┴浨?、授權委托、相關票據、同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等資質證明;
?。ㄋ模撕炛袠俗⒌氖称访Q、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進行查驗;
?。ㄎ澹胗變号浞饺榉圻M貨查驗記錄應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進貨日期、檢驗報告及出具單位等內容;
?。炇战Y論、驗收員姓名和驗收日期。
供貨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為紙質復印件的,應加蓋供貨商公章原印章;采用電子數據形式查驗的,應當查驗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貨臺賬,如實記錄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徹泦挝恢黧w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聯系方式、委托人及其聯系方式;
?。ǘ┵徹泦挝缓戏?、有效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息;
(三)批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數量等信息;
?。ㄋ模胗變号浞饺榉鄣匿N貨日期。
提供給購方相關資料為紙質復印件的,應加蓋供貨商公章
原印章;采用電子數據形式查驗的,應當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零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時,應當索取并查驗供貨方的以下資料:
?。ㄒ唬妒称飞a許可證》及其產品品種明細附頁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
?。ㄈ┌l票和隨貨同行單(票),隨貨同行單(票)應當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進貨日期等內容;
?。ㄋ模┩螊胗變号浞饺榉廴椖繖z驗合格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ㄎ澹┕┴浄戒N售人員身份證明和銷售授權委托書(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銷售品種、地域、期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名等);
(六)驗收結論、驗收員姓名和驗收日期。
供貨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為紙質復印件的,應加蓋供貨商公章原印章;采用電子數據形式查驗的,應當查驗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實行加盟連鎖、統一配送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可以由總部統一查驗并索取相關資料;各連鎖經營者可以憑總部出具的進貨查驗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代替進貨查驗檔案;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要求自行索取并核實相關證件建檔和保管。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或標簽標識上注明的儲存、運輸條件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儲存、運輸、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十八條 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場所或倉庫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ㄒ唬┚哂袑胗變号浞饺榉叟c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ǘ┚哂斜匾睦洳亍⒎纼?、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ㄈ┚哂序炇諏S脠鏊?;
?。ㄋ模┚哂胁缓细癞a品專用存放場所。
第十九條 經營者為藥店的,其設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儲存倉庫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有關倉儲的要求,實行專區(專庫)儲存,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儲存、運輸、銷售環境進行檢查,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定期對儲存、陳列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包裝、標簽、保質期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并建立養護記錄。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選取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標簽標識上注明的運輸條件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運輸工具,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第二十二條 在比對名錄、查驗文件資料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的合格產品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
(二)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
?。ㄈo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或進口食品主管部門要求的檢驗報告、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進口無中文標識或中文標識不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四)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
(五)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撕灅俗R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標準的;
?。ㄆ撸┓煞ㄒ幖皹藴室幎ǖ钠渌坏蒙a銷售的。
第二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在銷售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不得銷售,應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有效隔離,并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處置,做好處置記錄:
?。ㄒ唬┌b出現破損、污染、腐敗、變質以及封口不牢、襯
墊不實、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涂改、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
?。ㄈ┮殉^保質期;
(四)其他異常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發現已售出嬰幼兒配方乳粉有嚴重質量問題,應當及時主動采取措施,回收相關問題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做好記錄,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協助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控制和回收存在安全隱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召回記錄。
第二十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入場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并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切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和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保證店堂內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的合法性,不得對所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