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晉政發[2008]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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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12-29 | 生效日期 | 2008-12-29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F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條例》,形成全社會監督乳品質量安全的氛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條例》,準確掌握各條款規定,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使《條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提高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守法的自覺性,加強相關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的培訓,增強企業依法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的意識。要向全社會宣傳講解《條例》,努力形成全社會監督乳品質量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在貫徹落實《條例》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切實加強對乳制品各個環節的監管。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對可能影響乳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乳品質量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在我省職能調整前,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乳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乳品安全重大事故,進行乳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職能調整后,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能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乳品安全重大事故,進行乳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畜牧獸醫、衛生、質監、工商等部門,不履行《條例》規定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一步加強奶畜養殖環節的監管
(一)嚴格審核全省奶畜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建設條件。鼓勵發展養殖場、養殖小區,引導分散養殖向集中養殖發展。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工作,明確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等。督促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做到如實記錄奶畜品種、數量以及飼料、獸藥使用情況,載明奶畜檢疫、免疫和發病等情況。要逐場、逐區排查,對符合建設條件的要立即登記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一場一策提出整改意見,盡快完善設施條件。
(二)加強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監管。切實加強蛋白等飼料原料的監管,對現有的蛋白飼料要立即封存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要加強對飼料企業資質的審查,重新審核已領證飼料企業的生產資質,不符合條件的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尚未領證但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令其限期申報許可證件,尚未領證且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在對全省飼料、獸藥等投入品進行專項整治的基礎上,重點開展對奶畜養殖中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潛在危害物質的整治工作,督促奶畜養殖者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生產,遵守獸藥用藥期、休藥期規定,并定期檢測生鮮乳中獸藥殘留情況。
(三)做好奶畜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和督促奶畜養殖場戶做好口蹄疫強制免疫,定期開展布病、結核病集中監測凈化工作,對檢測發現的可疑病牛,進行隔離飼養觀察和監控,對經確診的陽性病畜和可疑病牛在隔離飼養期間生產的乳進行無害化處理。落實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奶畜報告、緊急隔離、養殖排泄物廢棄物處理等控制措施。
(四)加大對奶畜養殖的扶持。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晉政發〔2008〕5號)精神,參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省級財政對奶牛棚圈建設給予適當的配套補助。按照中央補貼政策,對享受奶牛良種補貼后的優質后備母牛,按國家確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500元/頭的補助。支持青貯窖和飼草加工機械化建設,省級財政對奶牛養殖小區或規模奶牛場青貯窖建設給予貸款貼息補助,對購置飼草加工機械給予適當補助,市縣給予配套支持。根據山西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于切實做好政策性養殖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晉保監發〔2008〕45號)精神,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落實《條例》提出“省級以上財政應當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并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的政策,加大對養殖環節的扶持。
四、規范生鮮乳收購站生產經營行為
(一)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資質的審核。根據《條例》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單獨或者聯合開辦,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從事生鮮乳收購。要結合當前全省奶站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對生鮮乳收購站進行分類摸底,對符合建設規劃布局、有必要的設備設施、達到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的收購站,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生鮮奶收購站,堅持邊整頓、邊規范、邊生產,采取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合作社接管等方式,盡快規范其經營主體資格,完善設施設備條件,力爭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鮮乳收購站規范管理工作。
(二)加強生鮮乳質量監管。由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督促生鮮乳收購站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不得收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生鮮乳;建立并保存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保證生鮮乳質量;貯存、運輸生鮮乳應當符合冷藏、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制訂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三)加強對生鮮乳收購價格的監控。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按照產銷加工各環節都能獲得合理利潤及質價相符的原則,綜合考慮奶牛飼養成本、生鮮乳流通費用、乳品加工企業成本費用以及淡旺季節生產需求、質量差異情況等因素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并由奶業協會定期公布,供生鮮乳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價格、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指導,保證協調機制的正常運行。
(四)實行生鮮乳運輸“交接單制度”。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為2年。
(五)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根據《條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規定,各級要盡快建立健全奶業和飼料管理機構,理順省、市、縣三級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交通工具,以確保奶業、飼料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
(六)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環節的扶持。繼續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晉政發〔2008〕5號)精神,對每個生乳收購站給予5萬元建設補助。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五、加強乳制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乳制品生產許可監管,嚴格執行準入條件。
1.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2.新上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上述相關準入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準入條件審核并辦理核準文件。核準生效前,城鄉規劃部門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工商部門不得予以核發證照,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電力部門不得予以供電;已建成并領取了乳制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復查換證前,必須按照《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進行整改;乳制品生產企業向質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須取得省經委的審核意見;對依法實施淘汰、取締或者關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質監部門一律不予受理乳制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并取消原生產許可的資格。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二)加強乳制品生產管理,確保乳制品質量安全。
1.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適合本企業生產需要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2.企業必須收集、配齊相關生產標準,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
3.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不斷進行技術更新和改造,堅決淘汰落后的產能和設備。
4.企業必須配備滿足生產需要的質量檢驗儀器設備,嚴格執行逐批檢驗制度,所有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5.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建設;嬰幼兒奶粉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
6.乳制品企業必須嚴格實施生鮮乳進廠查驗制度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嚴格執行工藝規范和工藝監控,確保乳制品質量安全。
7.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8.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三)加強乳制品企業監管,規范生產經營秩序。
1.質監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質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乳制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定期監督檢驗或監督抽查,檢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六、嚴格乳制品銷售環節監管
(一)嚴格落實乳制品銷售環節準入制度
1.從事乳制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
2.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二)監督乳制品銷售者嚴格自律,認真履行自身責任
1.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應當按照產品倉儲要求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2.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3.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4.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5.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6.出口乳品的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七、狠抓餐飲服務環節乳制品監管
(一)加強監管力度,保障飲食衛生安全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監管的各級監督機構要認真執行《條例》,加強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力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衛生規范、標準,采取日常監督、監督抽查、專項整治等多種措施,強化對餐飲服務環節乳制品采購、貯存、加工使用的監督管理,狠抓食堂、餐飲業落實食品原料進貨索證制度和臺賬登記,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二)嚴格健康標準,提供優質服務。
各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預防性健康檢查規范和標準,做好健康證明發放工作,為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和乳制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檢查管理,促使各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日程,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扎實有效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