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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4〕37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4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遼政發〔2004〕37號
發布日期 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1998年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保證市場供應,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還存在許多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價格機制不合理;地方糧食儲備體系不完善,儲備規模、品種、布局不盡合理;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不健全,糧食流通監管能力較弱。這些矛盾和問題,必須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決。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全面完成我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則

  (一)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新體制、新機制,繼續發揮糧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建立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高效靈活、便于調控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確保糧食安全,市場穩定;鼓勵農民自銷自產糧食,鼓勵中介機構、經紀人、農民合作組織從事糧食代購代銷等經營活動。

  (二)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必須堅持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

  二、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一)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實現糧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在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的同時,發展和規范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直接收購農民糧食,搞活糧食流通。

  (二)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政府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將按照國務院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在全省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重點加強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規范糧食購銷交易行為。

  三、完善直接補貼辦法,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根據國家的總體安排和部署,按照定向傾斜、簡便易行、公開透明、直接發放的原則,省政府每年繼續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資金用于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在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辦法的基礎上,由省農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確保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落實。

  (三)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從2005年起,全省每年用于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達到現有糧食風險基金總量的50%。

  (四)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的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把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公布于眾,接受農民監督。其資金的發放由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保真正補到種糧農戶。

  四、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著力推進產權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創立新的經營機制,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發揮糧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二)保留、重組少量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骨干糧食企業,作為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主要承擔地方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等政策性業務。這些企業要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要求,通過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積極開展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用。

  (三)積極推進多種形式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要從各個企業的基礎條件、經營狀況、當地糧食生產和流通等實際情況出發,實行不同形式的改革,宜股則股、宜售則售、宜租則租、宜破則破。對糧食收購量較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保留部分國有資本,吸收多種經濟成分,發展成混合型經濟實體,繼續在糧食流通中發揮重要作用;對糧食收購量較小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公開出售,完全退國有資本。

  (四)企業實行改革、改制,涉及債務變更的,必須堅持“債隨資產走,資產與負債相統一”的原則,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五)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創新機制,激發活力。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要改革企業人事、勞動、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實行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讓管理人員競爭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并將企業效益和職工貢獻直接與個人收益掛鉤,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六)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問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繼續按有關規定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按中央過渡期再延長5年的政策安排財政預算,落實地方財政應負擔的利息。對1998年6月1日到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新發生的虧損掛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2001年9月末鎖定庫存糧食銷售差價損失,按照省財政廳、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發展改革委、審計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意見〉的通知》要求,由各市政府負責組織清查審計。對掛賬的性質邊清查邊認定,對政策性掛賬本金實行掛賬,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收利息,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對政策性之外的各類財務掛賬,由企業承擔利息、本金的償還,其債權、債務關系,隨著糧食企業改革、改組和改造,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五、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對于糧食收購資金供應,依照《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實施辦法》,以風險控制為中心,實行“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信貸政策。

  (二)對于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所需資金,在落實相應的利息、費用和價差虧損財政補貼政策后,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地方政府明確利息、費用及可能發生虧損的補貼辦法后,按照地方政府委托糧食企業入市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有關文件和計劃全額提供。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從事糧食購銷經營活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后落實農發行貸款債務、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確認的以糧食為主要加工原料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市級政府確認的地方糧食加工骨干企業,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

  (三)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給予貸款支持。

  六、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發揮主渠道作用,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自覺維護糧食市場正常流通秩序,進一步搞活糧食經營。

  (三)嚴格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糧食收購企業必須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具備必要的條件,并明確其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方面應承擔的義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要定期進行審核。

  (四)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五)強化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管理。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服從和服務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省政府將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全省范圍內糧食批發商、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經營情況下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作出規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從2004年7月1日起,不再實行糧食批發資格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批發的經營者,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六)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做到改而不亂,活而有序。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加工、儲存、批發、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如實記錄經營情況,定期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庫存數量及銷售價格等情況。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食價格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物價部門要堅持和完善市場糧價監測制度,及時掌握主要糧油品種動態及其走勢。糧價波動較大時,及時報告政府;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建立和完善糧食宏觀調控機制,確保糧食安全

  (一)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巨r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要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扶持力度,擴大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大力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水稻的生產。

  (二)按照省市政府糧食事權劃分,進一步完善地方糧食分級儲備制度,健全地方儲備糧的調控功能。省、市兩級儲備糧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災害的救助和調控市場。當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市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通過銷售或收購省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省級儲備糧要按市場需求調整品種結構,年底前補充到位;市級糧食儲備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儲備品種、數量和布局,2005年底前落實到位。要切實加強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建立儲備糧管理、輪換制度,確保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制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

  (三)繼續實行2001年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由地方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四)要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各地都要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

  八、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一)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按照國發〔2004〕17號文件的要求,落實改革的各項措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糧食工作的責任。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全省糧食工作,由省長負總責、各市市長負分責,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要切實履行以下職責: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政策,確保補貼資金真正發到種糧農民手上;搞好糧食總量平衡,保證市場糧食供應;落實地方糧食儲備,確保必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正常的流通秩序;妥善處理糧食財務掛賬,卸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史包袱,促進企業走向市場;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發揮其糧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按照國發〔2004〕1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證糧食安全、市場穩定和推進糧食企業改革、發揮主渠道作用方面,承擔著重要任務。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糧食行政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在機構改革中,對糧食工作機構設置應給予重視,并明確賦予糧食行政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人員編制力量。

  (五)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分工負責,努力做好本部門的工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切實履行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健全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加強行業指導和糧食統計,繼續做好政策性糧食供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糧食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制定和完善宏觀調控的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配套措施和辦法。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工作,落實對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財務掛賬處理工作。工商、物價、質監、衛生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糧食質量、衛生的監督檢查,維護糧食市場正常秩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農業部門要抓好農業生產,完成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六)各市政府要根據國發〔2004〕17號文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本地區的改革方案和具體辦法,精心組織這次改革,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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