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甘食藥監發〔2018〕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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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8-03-02 | 生效日期 | 2018-03-02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46527.html |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區域食用農產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管住管好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這個重中之重,是全面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關鍵。為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行為,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管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總體要求,以強化主體責任為主線,以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入準出、檢驗檢測、日常監管、問題處置等長效機制,促進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強化,市場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批發市場對下游市場的源頭保障作用、對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基礎帶動作用更加凸顯,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全面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
(一)落實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
1.建立風險管控預案。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督促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制訂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并加強培訓演練。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等相關資質審查登記、產品信息發布審核、應急事件處理等管理措施。
2.組建專業管理隊伍。市場開辦者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農產品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市場開辦者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應達40小時以上,并定期組織入場銷售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完善經營者檔案。市場開辦者要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查驗并如實記錄銷售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或合格證明)等文件,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批發市場相關信息,并實現檔案電子化管理。
4.建立市場準入機制。市場開辦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類、蛋、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或合格證明等文件(需檢驗檢疫合格證、檢驗檢測合格證的,另行提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證書復印件可視同上述證明;對票證齊全的實行入市抽檢制度;對無票證或票證不全的,應實行入市檢測制度?,F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銷售,并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等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標識的,應按規定標明。進口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
5.建立日常自檢制度。市場開辦者每日安排對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6.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入口處或其它醒目位置設置電子公示屏幕,及時公示食用農產品檢測、日常檢查情況、監管部門告示等有關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配備多媒體信息查詢機等。
7.與入場經營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市場開辦者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主動退市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轉往其他市場銷售;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屢次違規的經營者,市場主辦者應解除協議令其退出市場。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應明確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8.印制統一的銷售憑證。市場開辦者應統一印制紙質的《甘肅省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相關信息進行備案,出具“電子一票通”。
9.建立產地對接檢查制度。市場開辦者應協同入場經營者對日常大宗產品主要供貨單位(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等)進行實地審核,了解相關信息,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加強產銷對接,建立主要食用農產品供給的穩定渠道。
(二)落實入場經營者主體責任
10. 保持經營場所潔凈。入場經營者保證銷售和貯存場所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設置食用農產品倉庫的入場經營者,應向市場開辦者及倉庫登記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倉庫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甘肅省食品倉儲管理辦法》規定在倉庫門口公示相關信息,實行“陽光倉儲”。
11.有滿足需要的設施設備。入場經營者應保證設備或者設施與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能正常有效使用;需冷凍冷藏設備的,應按要求配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12.嚴格禁銷規定產品。入場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銷售《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13.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入場經營者應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經營資格,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有供貨方蓋章或者簽名)或合格證明文件,仔細驗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確保購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14.妥善保存證件證明。入場經營者應向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15.統一使用銷售憑證。入場經營者應統一使用市場開辦者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或“電子一票通”,如實記錄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者信息。
16.簽訂經營及委托協議。入場經營者應與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并認真履行各項義務,配合支持市場開辦者和監管部門日常檢查、制度建設等工作。在委托第三方貯存、運輸、配送食用農產品時,應與委托第三方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食品在貯存、運輸、配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17.落實日常自查制度。入場經營者應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18.及時處理問題產品。入場經營者對在售的食用農產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退市、銷毀、無害化處理等相應處置措施,做好記錄。
19.堅持誠信自律經營。市場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可創造條件組建或加入當地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體系和長效機制。入場經營者應堅持守法經營,遵守規定,誠實自律,講求信用,樹立自身良好的經營形象。
(三)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20.實行錯時監管。針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多在零晨交易的特點,在加強日常監管的同時,突破規定作息時間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限制,在市場內設置監管部門辦公區域,派駐工作人員,明確檢查時間,檢查重點,開展“錯時監管”,做到市場內有人有崗有任務,確保及時有效的發現和控制食品安全問題。
21.公布相關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22.進行監督抽檢。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23.處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四)積極探索建立電子追溯體系
24.建立“二維碼”追溯系統。市場開辦方應創造條件,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準入系統)。積極探索實施食用農產品“一品一碼”可追溯管理,對進入市場的蔬菜、果品、畜禽肉品、蛋、水產品等重點產品,通過“二維碼”貼標和掃碼,能夠查詢上級供貨者的名稱、營業執照注冊號(或個人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能標識追溯單元的品名、編碼、計量單位、數量等信息,反映交易情況的單據號、交易日期等信息;無相關證明需入場檢測的,還應錄入檢測信息。
25.確保系統開放信息共享。由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往上,各地要積極推動與食用農產品基地準出信息系統對接,延伸追溯信息鏈。由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往下,根據需要和具備的條件,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產品準入、檢驗檢測、交易追溯等信息與市場交易一起推送至區域內二級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商超等)電子追溯體系。
(五)建立完善檢驗檢測體系
26.明確檢測機構。市場開辦者應當建有檢驗檢測機構,或由第三方機構在市場內單獨建立檢測室,承擔市場銷售產品檢測業務。將日常檢測業務外包的,應固定一個檢測機構。
27.配備專兼職人員。檢測機構應配備專兼職檢測人員,熟悉相關專業,人員數量滿足日常檢測工作需要。
28.建設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甘肅省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建設標準,建有獨立符合標準的檢測室,通水、電和網絡,配備食品檢驗檢測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檢測設備自帶的系統軟件能夠接入“甘肅省食品快檢監控系統”,滿足檢測工作日常需求。
29.保障檢測經費。市場開辦者應提供保障檢測室正常運轉、試紙試劑及檢測卡、檢測人員工資等所需各項經費,正常開展檢測工作。
30.建立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制定檢測室和檢測人員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抽樣和檢測,完善檢測檔案和記錄,以備查詢和檢查。
31.開展數據分析。檢測機構應充分利用日常檢測數據分析和處理系統,提高抽檢的針對性,提高風險防范、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每年應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并提交監管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工作是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工作的關鍵。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屬地責任,充分發揮有關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組織協調,細化實施方案,加大力度,狠抓落實。
(二)加大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地要強化經費保障,在食用農產品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批發市場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等重要民生保障項目方面加大財政投入,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快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水平。要創新思路,積極探索引導檢驗檢測機構等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注重政策激勵和宣傳引導,形成市場、經營戶、社會各界配合支持、協同發力的工作局面。
(三)明確職責,強化部門聯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需要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加強配合。省局已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與農牧部門的“農產品安全質量追溯平臺”進行無縫鏈接,各地要加強平臺的加入和應用工作,加快實現省內食用農產品來源去向、檢驗檢測等各類數據互聯互通,并對相關大數據進行有效開發利用。各地要積極與發改、經信、商務等部門對接,爭取國家、省關于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的相關政策支持,統籌規劃,協力推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追溯體系建設;要加強與農牧部門對接,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有效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使食用農產品來源可溯、流向可追、問題可查、責任可究。
(四)抓實監管,增強治理能力。各地要建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領導掛聯制度,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各項職責,前移監管關口,并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監管聯系人照片、聯系方式等信息。要加強對市場開辦者落實市場開辦方主體責任、入場經營者主體責任等的監督檢查,對執行不規范、不按要求落實的要責令其整改,直至停業整頓。
(五)多管齊下,營造良好氛圍。省局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工作納入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建立定期督查通報制度。省局將開展不定期暗訪督查,對工作進展不快、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落實。要加大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的宣傳力度,為工作順利推進營造良好氛圍。要積極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發揮責任保險、信用評定等措施作用,加快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全方位、多層次、高效率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切實提高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