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蘇食藥監食生〔2015〕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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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09-30 | 生效日期 | 2015-09-30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10/t20151010_1078555.html |
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食藥監食監一﹝2015﹞194號)(附件,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落實各方責任。我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白酒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總局“企業建立、部門指導、運行有效”的基本原則,落實各方責任。白酒企業應根據《指導意見》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完善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保障體系真實有效運行,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幫助、扶持白酒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及時掌握企業追溯體系建設和追溯制度落實情況,對沒有建立追溯體系、追溯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特別是信息不真實或滅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質量安全信息記錄要求。企業應嚴格按照《指導意見》要求,記錄產品、生產、設備、設施和人員等白酒質量安全信息。信息記錄應真實、準確、科學、系統,實現產品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和風險可管控等功能。
三、質量安全信息保存要求。質量安全信息保存應做到不修改、不滅失。企業在建立追溯體系中采集的信息,應當從技術上、制度上保證不能修改。相關信息不能滅失,確保安全。采用紙質記錄存儲的,應明確保管方式;采用電子信息手段存儲的,要有備份系統。無論采取任何保存形式,都要明確保管人員職責,防止發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等問題。
四、與省局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建設有機統一。省局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記錄了《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白酒生產企業的部分產品追溯內容,參與省局追溯系統建設的白酒企業可在系統記錄的信息基礎上,采用紙質或電子信息化手段對《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其它追溯內容進行補充,并按規定對信息進行保存。兩者相互補充、相互印證,形成《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完整的追溯體系信息。鼓勵未參與省局追溯系統建設的白酒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按《指導意見》要求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各地要嚴格按照《指導意見》和省局有關工作要求,認真組織落實,遇到問題及時向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反饋。聯系人:阮楊峰,電話:025~83273645,郵箱ruanyf@jsfda.gov.cn。
附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