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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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1-11 | 生效日期 | 2016-01-11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fda.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fda/s41134/201601/1003781.htm |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全面加強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發放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保健食品批發經營許可實施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許可申請受理、審批權限
根據便民高效原則,保健食品批發經營許可由各鎮(街、園區)分局(監督站)(以下統稱為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
對于同一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普通食品銷售、保健食品批發的,由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以掃描件或拍照片電子版)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監管科OA郵(dgbjspk@163.com),市局許可承辦工作人員2個工作日內對保健食品批發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回復受理分局(監督站)。需要現場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審查組長,會同相關分局(監督站)開展聯合審查。市局、分局(監督站)按職責權限和規定時限分別作出現場核查結果、許可決定,由受理分局(監督站)按規定時限完成制證、加蓋公章并送達申請單位。市局、相關分局(監督站)應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和《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審核意見表》等紙質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監督站)歸檔。
對于申請人申請事項為專營保健食品批發的,由分局(監督站)負責統一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以掃描件或拍照片電子版)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監管科OA郵箱,市局許可承辦工作人員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回復受理分局(監督站)。需要現場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工作人員負責審查。市局按職責權限和規定時限作出現場核查結果、許可決定,由受理分局(監督站)按規定時限完成制證、加蓋公章并送達申請單位。市局應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和《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審核意見表》等紙質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監督站)歸檔。
二、關于增加相關申報資料問題
對涉及保健食品批發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申請材料,除按《東莞市食品經營許可辦事指南(試行)》要求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經過培訓、考核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證明;
2.提交與保健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庫設施設備清單;
3.提交相適應的保健食品倉庫平面布局圖。
三、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問題
《食品經營許可證》涉及保健食品的經營項目,按照“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批發)”或“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零售)”進行打印。
四、其他問題
1.現場許可核查表暫定使用《廣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所附《第一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2.保健食品批發外設倉庫變化,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分局(監督站)報告,分局(監督站)收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向市局保健食品科,市局保健食品監管科將根據情況組織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