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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7〕11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青政辦〔2017〕118號
發布日期 2017-07-04 生效日期 2017-08-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22-07-31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300486.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加快推進全省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工作,增強改革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規范污染物排放與管理行為,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實施排污許可制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環境保護的具體舉措,是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都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管理,對于全面深化生態領域改革,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全面改革完善和實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使之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落實排污者主體責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續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二、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搿H尕瀼芈鋵嶞h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實施方案》為指導,分步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改革構建污染治理責任體系,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排污單位守法、管理部門執法、社會監督護法的平臺,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ǘ┗驹瓌t。

 

  改善質量,嚴控總量。將區域環境質量作為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因素,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制度融合,銜接順暢。有效銜接排污許可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權交易和融合總量控制等制度,為環境稅征收、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

 

  權責清晰,強化監管。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公開透明,社會共治。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三)總體目標。分行業推進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2017年7月起,全省火電行業企業必須持證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完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內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依托國家平臺建立省級排污許可管理平臺,形成較為完善的排污許可制度,與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有機銜接,切實發揮管理效能,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形成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協調統一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三、規范發放排污許可證

 

 ?。ㄋ模┓e極推進“一證式”綜合管理。將排污許可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稅、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形成貫穿排污單位建設、生產、關閉全生命周期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要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ㄎ澹┙y一環保監管數據。通過排污許可管理,將排污單位實際污染物排放數據作為環境統計、排污收費、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數據來源。加強數據管理與應用,依托國家統一的排污許可信息化實現管理流程的信息化,自下而上匯總形成區域、行業污染物排放基礎數據庫。扎實做好全國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狀況,為進一步優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打好基礎。

 

 ?。┙⑹袌黾顧C制。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排污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和升級改造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ㄆ撸﹪栏癜l放范圍。各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篩選確定轄區內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分為綜合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企業實施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ò耍┟鞔_許可證核發權限。按照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市(州)環保部門組織所轄縣級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原則上由市(州)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行綜合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h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州)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后,由市(州)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各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ň牛┮幏队行蚝税l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排污許可證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排污單位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規定程序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出具承諾書。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核發程序,基于排污單位守法承諾書,對申領材料齊全、符合核發條件的,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存在異議的,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一個排污單位核發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在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分別核發排污許可證。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和撤銷應按照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當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時,排污單位應及時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決定。

 

  (十)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和副本樣式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制定。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ㄊ唬膰来_定許可排放量。對于現有污染源,核發機關應根據地方環境質量改善需要,綜合考慮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和技術規范要求,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對新增污染源,應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從嚴確定。

 

  四、強化監督管理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要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加強組織協調,穩步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工作,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ㄊ┘訌姌I務指導和培訓。各地區要層層開展針對性培訓工作,熟練掌握排污許可證核發的各項技術要求和網絡平臺操作規程,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保障在信息平臺填報申請材料等工作順利進行。以多種方式指導企業做好排污許可證申請工作,加強排污口、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等許可事項的填報指導。

 

  (十四)健全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指導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工作,規范環境保護部門臺賬核查、現場執法等行為。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促進人才隊伍建設。

 

 ?。ㄊ澹┞鋵嵃醋C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應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應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ㄊ┞鋵嵶孕斜O測和定期報告制度。排污單位作為排污許可證實施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承諾,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按許可證載明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如實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保部門報告許可事項的執行情況,自證守法。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及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排污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排放情況與許可證要求不符時,排污單位要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ㄊ撸┮雷C嚴格監管執法。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以排污許可證為依據定期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排污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排污單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F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區應組織相關部門集中開展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

 

 ?。ㄊ耍﹪绤柌樘庍`法排污行為。各地區應當將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的排污單位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產限排、停產整治等措施,實施嚴厲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九)加強信息報送和社會監督。各地區應將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進展及申請、核發情況及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每月公布各市(州)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各地區要確保環保業務專網的正常連通、運行,保障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管理端的正常使用。開展排污許可證網上申領、核定、審批、執法等信息化管理,實現各級聯網、數據集成、信息共享、社會公開,在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定期公布排污單位持證、自行監測和監管執法等情況,公開執法監測、檢查結果、處罰結論等監管信息,鼓勵社會公眾、媒體等監督舉報無證排污、不按許可證排污等行為。

 

 ?。ǘ┘訌娸浾撔麄髋c引導。各地區要加大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正確解讀制度的內涵和改革方向,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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