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安監總管三〔201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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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6-2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精神,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監管,指導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單位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綜合考慮2002年以來國內發生的化學品事故情況、國內化學品生產情況、國內外重點監管化學品品種、化學品固有危險特性和近四十年來國內外重特大化學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礎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對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進行了篩選,編制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見附件,以下簡稱《名錄》),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名錄》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1.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2.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
3.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4.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5.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6.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二、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三、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優先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重點監管。
四、生產、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工藝特點,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嚴格工藝、設備管理。對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生產儲存裝置,應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實時監測。
五、生產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針對產品特性,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狀況,補充和確定本轄區內實施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類項及具體品種。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如發現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存在問題,請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做好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工作的同時,要全面推進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本轄區內有關企業。
附件: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doc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