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蜂蜜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由蜜蜂吸采蜜源性植物的花蜜釀造的天然或加工蜂蜜。
第三條 蜂蜜要符合GB n239《蜂蜜衛生標準》。不得摻假、摻雜及含有毒有害物質,放蜂地點要遠離有毒植物,防止蜜蜂采集有毒花蜜。
第四條 接觸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裝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容器如鍍鋅鐵皮制品、回收的塑料桶等。
第五條 為防止污染,蜂蜜的貯存和運輸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同倉共載。
第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