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制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食品用的橡膠制品,如奶嘴、食品輸送管帶、高壓鍋墊圈、罐頭墊圈、瓶蓋墊片等,以及生產食品橡膠制品加入的各種助劑、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用的橡膠制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采購、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 食品用橡膠制品生產、加工、運輸及貯存過程中必須防止有害物質污染。
第五條 下列材料及助劑禁止在食品用橡膠制品中使用:
再生膠;
烏洛托品(促進劑H);
乙撐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進劑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進劑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劑J);
對苯二胺類;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劑124。
第六條 食品用橡膠制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準后方可生產。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