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化工部、國內貿易部、公安部、中國輕工總會關于加強甲醇及非食用酒精產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 近年來,在一些地區連續發生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業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兌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傷亡的惡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危害。一些違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為借口,購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兌食用酒,致人中毒傷亡。為加強對甲醇及非食用酒精產品管理,杜絕生產、經銷偽劣酒致人傷亡的惡性事故再度發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無色易燃有毒液體,人經口服最低致死劑量為143mg(甲醇入口量)/kg(人體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種比酒精價格低、帶有酒精氣味且難以感官區別的工業原料,嚴禁食用。各甲醇生產者、經銷者、使用者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規章制度,必須將甲醇作為一種特殊有毒化學品實施嚴格管理,確保甲醇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生產、銷售和使用,嚴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場。 二、各甲醇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甲醇生產過程和出廠銷售環節的自我監控,嚴格做到: (一)在產品生產、倉儲、運輸等環節實施嚴格的監督,嚴防甲醇產品以非正常銷售渠道流入社會,并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甲醇產品被盜; (二)在甲醇產品外包裝和使用說明書等產品標識中,必須以醒目方式嚴格按標準標明有毒品標志,并標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說明; (三)建立嚴格的用戶核對登記和用戶檔案制度。凡購買甲醇的用戶,必須持有證明真實身份的相關證照,并對其進行核對登記,同時登記其使用用途、購買數量等詳細情況,并由購買者簽字。不符合規定的用戶,一律不得向其銷售。 三、甲醇經銷企業在各銷售、儲運環節中應將甲醇產品與其他產品分類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標記和標志,同時應建立本通知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用戶核對登記和用戶檔案制度。 四、嚴格執行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制度以及國家關于酒精、酒類的標準,配制飲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飲料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GB10343-89國家標準。各酒類經銷單位須嚴格按照國家酒類產品的質量標準,從進貨環節嚴格把關。 五、嚴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兌白酒和各種飲料酒。工業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須按標準和要求在包裝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標志。 六、依法嚴懲各類生產、經營毒酒、劣酒的違法犯罪分子。對制造、銷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傷亡構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中毒、傷亡事故發生地區,要采取果斷措施防止惡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邊遠地區的群眾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兌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