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下列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報農業部審批。
(一)豬水泡病病毒、非洲豬瘟病毒、非洲馬瘟病毒、牛海綿狀腦病病原和癢病病原等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病原微生物;
(二)牛瘟病毒、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絲狀支原體等我國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病原微生物;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小反芻獸疫病毒。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