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完善對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名直屬機構規章的管理,加強政府系統的法制建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并按照憲法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精神,決定建立地方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和發布規章的備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和發布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應于批準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名直屬機構將規章文本、起草說明、備案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式二十五份,報送國務院備案。
二、報送備案的規章及有關文件,一律鉛印或打印,不要以會議文件或文件匯編的撕頁報送。
三、備案報告應加蓋本地區人民政府或本部門的印章。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