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取消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權限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共計24類,其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的7類,由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17類。 對目錄內產品實行簡化審批程序。一是將發證機關組織的發證前產品檢驗改為由企業在申請時提交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二是除危險化學品外,對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許可的產品實行后置現場審查,企業提交申請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并作出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承諾后,經形式審查合格即可領取生產許可證,之后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現場審查。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目錄內不同類別產品的,按照“一企一證”原則,新申請許可證或申請換發許可證時,一并審查頒發一張許可證書。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扎實推進壓減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各項工作。要加大企業承諾公示和后置現場審查工作力度,強化信用監督和約束手段,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對虛假承諾、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銷生產許可證。對取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涉及公眾健康和安全、環境保護等產品可轉為強制性認證,列出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示,統一認證標準、合理減并認證檢測項目,強制性認證費用原則上由各級財政按體制負擔。采取支持措施,鼓勵企業開展自愿認證,推動樹立品牌、拓展市場。要對標國際先進標準,推進工業產品質量提升。充分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對保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完善標準體系,發揮行業監管優勢,強化“誰審批、誰監管”責任,動態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適時壓減目錄、下放審批權限或轉為認證管理。 附件: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下放管理權限的產品目錄(共計18類) 2.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共計24類) 國務院 2018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下放管理權限的 產品目錄(共計18類)
序號 | 產品名稱 | 目前實施機關 | 調整情況 | 1 | 水工金屬結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2 | 港口裝卸機械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3 | 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4 | 制冷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5 | 空氣壓縮機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6 | 燃氣器具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7 | 防爆電氣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8 | 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取消 | 9 | 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0 | 人造板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1 | 飼料粉碎機械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2 |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3 | 建筑卷揚機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4 | 救生設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取消 | 15 | 內燃機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6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7 | 公路橋梁支座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8 | 防偽技術產品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附件2 調整后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 產品目錄(共計24類) 序號 | 產 品 名 稱 | 實 施 機 關 | 1 | 建筑用鋼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2 | 軸承鋼材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3 | 水泥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4 | 人民幣鑒別儀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5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6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7 | 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8 | 防偽技術產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9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0 | 公路橋梁支座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1 | 內燃機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2 | 砂輪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3 | 鋼絲繩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4 | 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5 | 預應力混凝土枕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6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7 | 電線電纜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8 | 耐火材料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9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20 | 危險化學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21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22 | 汽車制動液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23 | 化肥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24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