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調整進出口商品結構,現對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進行調整,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2015年海關商品編碼,調整后的限制類目錄共計451項商品編碼(見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項商品編碼,限制進口356項商品編碼。
二、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一般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企業按照海關信用管理分類繳納臺賬保證金,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出口并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后,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一)對管理方式為“實轉”的81個商品編碼,高級認證企業與一般認證企業實行“空轉”管理(即無需繳納臺賬保證金),東部地區一般信用企業繳納按實轉商品項下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的保證金;對其他370個商品編碼,高級認證企業、一般認證企業與一般信用企業均實行“空轉”管理。
(二)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同時屬于中西部地區的,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高級認證企業、一般認證企業和一般信用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管理。
(三)失信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均須繳納100%臺賬保證金。
三、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區是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四、本公告不適用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