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特派員辦事處,許可證局:
為進一步加強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確保香港市場穩定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共同確認的《內地與香港關于防止內地供港糧食及其制粉轉口的實施方案》(詳見附件1)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自內地進口糧食及其制粉的進口商實行登記制度,內地出口企業對港出口糧食及其制粉,應與香港已登記進口商簽訂出口合同,并在申領出口許可證時向有關發證機關出示,發證機關審核后發放出口許可證。
二、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供港糧食及其制粉配額發放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許可證,并在有關出口許可證的備注欄內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轉口”的字樣。
三、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許可證僅限用于對香港出口,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產品出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一經發現有此行為發生,我部將立即取消有關出口企業已獲得的配額及此后的配額分配資格。
四、首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的糧食及其制粉的進口商名單及證明書式樣詳見本通知附件2和附件3,今后如有調整,請見商務部政府網站外貿司子站。
五、各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密切跟蹤本通知執行情況,加強對有關糧食及其制粉供港企業的業務指導,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六、本通知所述糧食及其制粉,是指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中明確的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貿易方式項下的出口。
特此通知
1、內地與香港關于防止內地供港糧食及其制粉轉口的實施方案
2、首批登記進口商名單
3、登記證明書式樣
4、第二批登記進口商名單
商務部
二○○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