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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六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40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主席令第六號
發布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4-2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法律 專業屬性 通用基礎
備注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4/27/content_2053941.htm
修改的相關法規為: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將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十五條中的“民政等”修改為“醫療保障等”。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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