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總局信息中心、標準法規中心,中國檢科院,各檢驗檢疫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
為落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在總結檢驗檢疫標準化改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國家認監委組織對《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進行了修訂?,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認監委辦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
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定、批準發布、宣貫、實施、后評估、復審等九個工作環節。
第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辦法》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細則:
(一)立項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根據檢驗檢疫業務工作需要,本著科學、規范、適用的原則,編制和下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過程;
(二)標準草案
標準正式發布前,在標準申報和起草的不同階段所形成的標準文稿。包括標準申報階段提出的標準申報草案和標準起草階段所形成的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標準草案(送審稿)、標準草案(報批稿);
(三)審定
國家認監委對標準草案(送審稿)組織審查定稿的過程;
(四)后評估
通過收集指定范圍內標準的技術內容和執行情況等反饋信息,對標準質量、標準使用效果及存在問題做出評價的活動。
(五)社會組織和機構
指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產業技術聯盟,以及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機構。
第四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建設和管理檢驗檢疫標準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SN系統”),對標準制(修)訂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社會組織和機構在SN系統注冊成為會員后,可按照本細則規定主持或參與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
本細則中除注明提交紙質材料的事項外,均通過SN系統完成。
第二章 立項
第五條 工作流程
標準立項包括標準制(修)訂需求征集、標準制(修)訂計劃申報范圍(以下簡稱“計劃申報范圍”)的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計劃審議、項目計劃編制和下達五個階段。
第六條 標準制(修)訂需求的征集
(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直屬單位以及社會組織和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檢驗檢疫工作實際,按照檢驗檢疫標準體系表要求,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建議》,并于規定時間報送國家認監委;
(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根據業務需求,可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標準制(修)訂需求和標準制(修)訂工作重點的建議。
第七條 計劃申報范圍的編制和發布
國家認監委收集匯總標準制(修)訂需求和建議,組織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準化專業委”)進行篩選、審查和確認,編制填寫《年度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申報范圍》,在征求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意見后發布,并組織申報。
第八條 標準計劃項目的申報要求
(一)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按照《年度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申報范圍》組織申報;
(二)各單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廣應用中確需制定標準的,且擬制定的標準符合檢驗檢疫業務工作需要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體系要求的,可申報科技成果轉化標準項目;
(三)對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要求和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直屬單位以及社會組織和機構。
2.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完成標準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資金和資源保障(包括與標準研制密切相關的核心檢測物質,如檢測試劑、標準樣品等)、工作環境及實驗室條件,能夠保證按時完成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且申報時本單位無超期未完成項目;
3.項目申報人應具有2年及以上與所申報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熟悉業務流程和工作特點,參與過標準制(修)訂工作,熟悉標準起草的基本規則和要求,主持的在研標準項目不超過3項,且申報時申報人無超期未完成項目。
第九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人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
(二)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對《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提交國家認監委。
(三)項目申報人在申報標準項目時應提供標準申報草案,標準申報草案應明確提出標準主要章節及各章節所規定主要技術內容。對于修訂項目,應重點說明擬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理由。
第十條 計劃審議的方式
計劃審議的方式一般采用會議審議和網絡審議組合方式,也可單獨采用會議審議、網絡審議方式。
計劃審議的方式由國家認監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各標準化專業委實施。
第十一條 計劃審議的專家
計劃審議的專家由標準化專業委推薦,國家認監委審核批準。審議專家一般由本專業標準化專業委成員擔任,也可推薦標準化專業委外專家參加計劃審議工作。參加計劃審議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了解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具有標準起草、管理或審定工作經歷;
(二)熟悉檢驗檢疫業務工作,了解本專業標準的應用情況和使用效果,熟悉本專業所涉及的國內外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組織的各項條例、協定的內容;
(三)熟悉審議任務所涉及的業務要求、技術手段和監管措施等。
第十二條 計劃審議的程序
審議專家根據科學性、符合性、系統性、適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對《計劃任務書》和標準草案進行審議;經協調一致或表決做出審議結論,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計劃審議結論匯總表》,由標準化專業委報送國家認監委。
第十三條 計劃審議的內容
(一)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檢驗檢疫標準體系的要求;
(二)《計劃任務書》的主要技術內容、技術指標、前期準備工作情況和已具備的資源是否滿足標準制(修)訂的要求;
(三)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的是否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相應條件;
(四)申報項目是否與現行標準或已立項標準項目重復;
(五)能否滿足國家認監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計劃審議的紀律
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人、標準化專業委和計劃審議專家在計劃審議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申報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走訪和咨詢計劃審議專家,不得提前將申報材料報送計劃審議專家;
(二)計劃審議專家應本著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推薦項目負責單位,并對本單位申報項目采取回避原則,也不得干涉其他審議專家對本單位申報項目的評審;
(三)標準化專業委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議過程中的專家意見、未經審批的評議結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復制、抄錄、留用、傳播《計劃任務書》、標準草案和其他評審材料。
對違反計劃審議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認監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計劃編制和下達
國家認監委匯總計劃審議結論,編制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必要時可對項目負責單位、參與單位、項目名稱等進行調整,經征求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意見后下達。由社會組織和機構承擔的行業標準項目,可由國家認監委指定機構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六條 項目補助經費預算及撥付
(一)項目計劃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及開支計劃,預算科目按本細則第十一章要求編制,并通過SN系統報送國家認監委。由社會組織和機構承擔的標準項目,所需經費原則上由承擔單位自籌。
(二)國家認監委編制年度標準項目經費使用計劃,并撥付補助經費,一般情況下,補助經費分年度撥付。
第十七條 應急項目程序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要求,為滿足以下目的之一,可啟動應急項目程序:
(一)防止突發傳染病的傳入傳出和應對核生化突發事件;
(二)防止突發動植物疫病疫情的傳入傳出;
(三)應對國外突發技術性貿易措施;
(四)應對其他檢驗檢疫突發事件;
(五)國家質檢總局或國家認監委工作需要的應急項目。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可根據各單位標準化工作基礎,在征求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意見基礎上,指定應急項目負責單位或組織相關單位提出應急項目申請。應急項目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參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
第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可根據應急項目具體情況,適當簡化立項程序,縮短工作流程。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條 工作流程
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包括組建起草團隊、起草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等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 起草團隊的組建
起草團隊成員應由相關專業領域的人員組成,按照技術專長和人員知識特點合理分工,同時兼顧項目負責單位和參與單位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起草標準草案
(一)根據分工方案確定起草進度安排;
(二)收集國內外有關的標準、技術條件、試驗方法、相關文獻、數據及必要的代表性實物樣品;
(三)分析國內外相應檢驗檢疫技術和發展趨勢,研究國內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對檢驗檢疫的要求;
(四)方法類標準的起草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要求,開展試驗及驗證;規程類標準的起草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要求、國外技術法規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規定,與檢驗檢疫實際工作相適應;基礎性標準應充分考慮專業特色和行業差異,具有較強的通用性;
(五)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編寫應依據GB/T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和檢驗檢疫行業基礎性標準相關規則進行編寫。
第二十三條 方法類標準開展試驗和驗證
方法類標準開展試驗和驗證具體流程和要求按照《檢驗檢疫行業標準方法驗證管理辦法》辦理,一般程序為:
(一)標準起草團隊應提前向所屬標準化專業委提交標準的驗證方案和(或)相關作業指導書;
(二)標準起草團隊按照驗證工作要求,完成實驗室內驗證,并向標準化專業委提交驗證報告;
(三)驗證實驗室按照標準起草團隊提供的驗證方案和(或)相關作業指導書開展驗證工作,標準起草團隊應及時提供驗證樣品及具特殊性的標準品和耗材,并及時答復標準化專業委或驗證實驗室質詢;
(四)標準化專業委審核驗證材料,評估驗證結果,并將結果反饋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編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編制說明》(以下簡稱“《編制說明》”)?!毒幹普f明》內容應詳實、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及國家認監委指定機構應加強對標準起草過程的管理和保障,做好項目實施進度、溝通協調、人員參與等情況的跟蹤檢查,遇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匯報。
第二十六條 標準化專業委應跟蹤標準項目起草進度,加強標準起草過程中的技術指導。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工作流程
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包括征求意見材料的發出、意見的反饋與處理、報送標準草案送審材料等三個階段。
第二十八條 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材料
(一)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英文版(必要時);
(三)《編制說明》;
(四)《計劃任務書》;
(五)納入驗證計劃的方法類標準,應提供驗證材料及標準化專業委反饋的驗證結果。
(六)書函方式征求意見的,需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征求意見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表》”);
(七)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
(八)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以下簡稱“《計劃調整申請表》”,計劃調整相關規定按本細則第十章要求);
(九)備選反饋意見專家名單,標準起草人可推薦不多于10位相關專業領域專家供標準化專業委參考。
第二十九條 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程序和要求
(一)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及國家認監委指定機構應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征求意見材料提交標準化專業委;
(二)標準化專業委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審核后,根據標準內容指定不少于15位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提出意見,同時面向檢驗檢疫系統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準化專業委應在7日內完成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審核和指定專家工作,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時限為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及國家認監委指定機構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審查通過之日起45日;
(三)規程類標準還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相關業務司局書面征求意見,由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及國家認監委指定機構負責組織;
(四)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本單位專家對各起草單位的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意見反饋。各標準化專業委應注意跟蹤指定專家意見反饋情況,保證2/3及以上指定專家提出有效反饋意見;
(五)特殊情況下,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征求意見時間可適當縮短,也可由標準承擔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采用書函、電訊或會議方式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有效反饋數不少于10份,并留存原始記錄。
第三十條 反饋意見的處理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之后,標準起草團隊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有效反饋意見數未達到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的,應延長征求意見時間,直至滿足要求為止。
標準起草團隊應逐一處理反饋意見,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墩髑笠庖妳R總處理表》中對反饋意見全部采納的應予注明;對部分采納或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標準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見
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修改補充后再次征求意見:
(一)對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和技術路線有50%及以上反饋意見為“不同意”;
(二)根據對反饋意見的處理,標準草案的技術指標和技術路線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如標準使用范圍、檢測對象、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且調整申請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同意的;
(三)其他標準化專業委認為需要再次征求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標準草案送審材料
標準起草團隊處理完成反饋意見后,形成標準草案送審材料,并提交本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標準草案送審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二)標準草案(送審稿);
(三)標準草案(送審稿)英文版(必要時);
(四)根據反饋意見重新修改后的《編制說明》;
(五)《計劃任務書》;
(六)納入驗證計劃的方法類標準應提交驗證原始材料及標準化專業委反饋的驗證結果;
(七)書函方式征求意見的,需附《征求意見表》;
(八)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
(九)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計劃調整申請表》。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送審稿)審查表》審查送審材料,審查通過后提交國家認監委。
第五章 審定
第三十四條 工作流程
標準草案的審定包括制定審定計劃、確定審定內容、組織審定、形成審定結論、報送標準報批材料等五個階段。
標準化專業委根據需要,可組織標準草案(送審稿)的預審,方式自定。
第三十五條 審定方式
標準草案的審定可采用會議審定、函審或會議審定和函審組合的方式,主要采用會議審定方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采用函審:
(一)技術內容相對簡單,需求明確,征求意見無重大分歧,編寫較為規范的;
(二)已參加過一次審定,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補充修改的;
(三)同一專業領域標準較少,審定期限內無法組成3個以上項目進行會議審定且技術內容相對比較簡單的。
第三十六條 制定審定計劃
(一)標準化專業委應對已提交的標準草案送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通過的,送審材料退回送審單位重新報送;通過形式審查的標準草案可編入審定計劃;
(二)標準化專業委根據標準草案形式審查情況,編制《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審定計劃》(以下簡稱“《審定計劃》”),并報國家認監委審核批準后執行;
(三)《審定計劃》包含審定方式、審定時間和地點(函審的起止時間)、審定委員會的組成、擬審定的標準項目名稱及指定的主審委員、審定分組、審定要求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審定委員會的組成
標準化專業委負責組建審定委員會。審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函審時可不設),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同時安排專業委秘書處相關人員擔任審定委員會秘書,承擔標準審定的事務性工作;審定委員可由標準化專業委委員、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相關專家、標準化管理人員和系統外同行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11人。
標準審定采取回避原則,審定委員不得審定本人為主要起草人的標準草案。
標準化專業委可邀請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代表參加審定工作。
第三十八條 審定委員的條件
審定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了解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具有標準起草、管理或審定工作經歷;
(二)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內外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組織的各項條例、協定內容;
(三)熟悉審定任務所涉及的業務要求、技術手段和監管措施等;
(四)熟悉GB/T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要求。
第三十九條 審定依據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相關國際組織的協定、條例、手冊等內容;
(三)GB/T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專業領域基礎標準;
(五)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相關要求;
(六)《計劃任務書》;
(七)經批復的《計劃調整申請表》;
(八)經審定委員會研究確定的其他審定依據。
第四十條 審定的原則
(一)符合性:標準草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適用性:標準草案應適應檢驗檢疫工作需求和有效實施的各種條件;
(三)科學性:標準草案的技術內容應科學合理,方法類標準驗證實驗數據應完整可信;
(四)系統性:標準草案應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體系的要求,應與其他檢驗檢疫標準協調統一;
(五)規范性:標準草案應符合GB/T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編寫規則,系列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等應統一。
第四十一條 會議審定程序和要求
(一)確定主審委員:審定委員會應為每項待審定的標準草案指定1-2名主審委員,主審委員負責該標準草案(送審稿)審查、審定會修改意見的審核、修改情況確認等工作。主審委員不得主審所在單位負責起草的標準草案;
(二)材料分發:審定委員會應在審定會前7日將相應的標準草案送審材料提交主審委員審閱;
(三)匯報與審查:審定委員會聽取項目負責人的匯報,審查送審材料,提出質詢。項目負責人應回答質詢,記錄審定委員提出的意見,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并由主審委員確認;
(四)評議審定結論:審定委員會對審定結論進行討論,審定過程中如有與業務管理工作相關的問題無法認定,主任委員應及時請示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局;如有與標準化管理相關的問題無法認定,主任委員應及時請示國家認監委;審定委員會若在技術內容審查方面存在分歧,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時,主任委員可組織全體審定委員投票表決,并將分歧內容和投票表決結果在《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審定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予以記錄;
(五)形成審定結論:審定結論經3/4及以上審定委員同意為通過,審定結論按本細則第四十三條和四十四條要求編寫。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和主審委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會審結論表》共同簽字確認;
(六)形成會議紀要:審定委員會對審定項目逐一做出審定結論后,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如實記錄審定過程和結果,由審定委員會秘書于審定會結束后10日內寄(發)至國家認監委、審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項目負責人、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
(七)標準修改:項目負責人在審定會結束后,按審定委員會相關意見和要求對標準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經主審委員確認后報送標準草案報批材料。
第四十二條 函審程序和要求
(一)發起:國家認監委審查審定計劃,符合要求的下發函審通知,標準化專業委根據函審通知要求,將函審材料提交審定委員;
(二)審查:審定委員根據審定依據和審定內容的要求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函審意見表》反饋主審委員,審定委員在審查過程中可相互溝通,并就標準內容質詢項目負責人;
(三)匯總意見:主審委員匯總審定委員意見,并反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并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后報送主審委員;主審委員對修改后的標準草案進行審核,統計函審意見表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
(四)函審結論:主任委員根據審定情況,對函審項目逐一做出函審結論,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函審結論表》(以下簡稱“《函審結論表》”)。送審標準有3/4及以上審定委員同意通過審定的,函審結論為通過審定,函審結論按本細則第四十三條和四十四條要求編寫。審定委員的反對意見,應在函審結論中明確說明;
(五)結果反饋:審定委員會秘書負責編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函審報告》(以下簡稱“《函審報告》”),經主任委員確認后,與《函審結論表》一并寄(發)至國家認監委、審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項目負責人、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
(六)標準修改:項目負責人收到《函審結論表》后,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經主審委員確認后報送標準草案報批材料。
全部函審工作應于函審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審定結論
審定結論包括通過審定和不通過審定兩種情況。
(一)通過審定:包括通過審定并報批;通過審定但需修改后經主審委員確認后報批;通過審定但不報批三種結論;
(二)不通過審定:包括項目撤銷、與其他標準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審定三種。
第四十四條 審定的標準草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通過審定但不報批結論。
(一)審定時,已有與該標準項目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發布;
(二)標準項目依據的國內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外的技術法規發生變化,制定該標準已失去意義;
(三)審定委員會認為的其他不適宜報批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 標準草案的報批
標準草案(送審稿)通過審定后,標準起草團隊應在60日內形成標準草案報批材料并報送本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標準草案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草案(報批稿)3份;
(二)標準草案(報批稿)英文版(必要時)3份;
(三)根據審定會反饋意見重新修改后的《編制說明》;
(四)《計劃任務書》;
(五)書函方式征求意見的,需附《征求意見表》1套;
(六)《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1份;
(七)納入驗證計劃的方法類標準應提交的驗證原始材料及標準化專業委反饋的驗證結果;
(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會審(函審)結論表》(復印件有效)1份;
(九)主審委員確認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會審(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1份;
(十)《會議紀要》或《函審報告》1份;
(十一)主審委員確認的標準草案(送審稿)修改稿1份(復印件有效);
(十二)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1份;
(十三)相應國內外標準對照表(必要時)1份;
(十四)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計劃調整申請表》1份;
(十五)《項目經費決算表》。
第四十六條 標準草案報批材料的審查和報送
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對標準草案報批材料(電子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提交國家認監委。同時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草案(報批稿)審查表》和《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發布編號簽署單》,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標準草案報批材料(紙質材料)及報批公文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
第六章 批準發布
第四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對標準草案報批材料審查后批準發布。標準的編號由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第四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標準的出版、備案、發行、文本信息公開、電子發布以及標準文本和目錄的匯編工作。
第四十九條 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協助國家認監委對標準草案報批材料的完整性、標準草案編寫的規范性以及內容是否按審定專家的意見進行修改等問題進行審核,并在標準批準發布后開展發行等工作。
第五十條 行業標準出版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少量增減時,可以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
發布修改單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標準起草人發現標準存在問題需要修改糾正時,填寫《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申請表》;同時附上《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單》初稿及編制說明,經本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認監委審查,通過后交相關標準化專業委進行審核。
(二)標準化專業委對《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單》進行審查并填寫《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單審查結論表》,并將下列材料提交質檢總局標法中心進行復核:
1.《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申請表》;
2.《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單》初稿及編制說明;
3.《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修改單審查結論表》。
(三)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復核后,將上述材料報國家認監委批準發布。
第七章 宣貫和實施
第五十一條 標準宣貫和實施包括標準宣貫材料的編寫以及為促進標準理解與實施而進行的宣傳、培訓、研討、交流、調查等活動。標準起草人應配合國家認監委和標準化專業委做好標準宣貫培訓,促進標準有效實施。
第五十二條 標準宣貫的組織實施
國家認監委組織重要標準、影響全局性和基礎性標準的宣貫工作;標準化專業委組織有較大使用范圍或技術性較強的專業性標準的宣貫工作;各單位組織基礎標準、本單位急需的技術標準的宣貫工作。標準宣貫可采用舉辦培訓班、宣貫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五十三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各標準化專業委應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報送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情況檢查。
第八章 后評估
第五十四條 標準后評估是對標準質量、標準使用效果及存在問題做出評價的活動,國家認監委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標準后評估工作。
第五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從已發布實施滿一年的標準中,安排適當的標準列入后評估標準范圍。
第五十六條 標準后評估可采用在線填寫后評估調查表、實地調查、現場評估、分析評估、組織協同試驗等多種形式開展。
第五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可委托標準化專業委對標準后評估統計數據進行分析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標準復審的依據。
第九章 復審
第五十八條 工作流程
標準復審工作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發布復審結論等四個階段。標準復審周期一般為4年。
第五十九條 標準復審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相關國際組織的協定、條例、手冊、國外技術貿易措施及合格評定程序等;
(三)國家經濟工作、對外貿易和檢驗檢疫業務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對標準的需求;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體系;
(五)標準后評估結果;
(六)國家認監委提出的其他依據。
第六十條 標準復審結論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如下四種:
(一)繼續有效:標準全部技術內容合理,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仍能滿足當前檢驗檢疫業務需要的;
(二)修訂: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或全部或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但仍有業務需求的;
(三)整合:標準與其他標準或項目計劃的內容相近,規范的標準化對象一致,并且內容能夠合并的;
(四)廢止:標準技術內容不再適用于檢驗檢疫業務需求,或者與現行國家標準內容、要求重復,已無修訂必要的。
第六十一條 復審初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初評工作由原項目承擔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并在國家認監委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對復審標準: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核對國家認監委下發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目錄,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反饋;
(二)組建初評專家組: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組建初評專家組并分發待復審標準。初評專家組可包含專業技術人員、標準化管理人員、同行專家和項目負責人;
(三)提出初評意見:每項復審標準應由3名以上(含3名)專家共同評審,在專家協商一致后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初評意見表》;
(四)提交初評結論:初評結論經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國家認監委。
第六十二條 復審復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復評工作由國家認監委組織,各標準化專業委實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建復審復評專家組:選擇相關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復評工作;
(二)對初評結論的審核:對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提交的初評結論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重新進行初評;
(三)提出復評意見:復評專家組在初評結論的基礎上,對每項復審標準逐一進行復評,擬定復評結論,并對結論為修訂和整合的標準推薦項目負責單位;
(四)報送復評結論:復評結論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后報送國家認監委。
第六十三條 復評結論的公示
國家認監委審核復評結論,并對復評結論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30日,公示期內,對復評結論有異議的,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標準化專業委應以書面方式向國家認監委反饋意見。
第六十四條 復審結論的公布
國家認監委對公示期內的反饋意見匯總、調查、核實、處理,確定并公布復審結論。
第六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對復審標準按以下原則管理:
(一)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繼續執行;
(二)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由國家認監委組織修訂;
(三)復審結論為整合的標準,由國家認監委組織整合工作;
(四)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標準將不再實施。
第十章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調整及撤銷
第六十六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調整和撤銷應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執行,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可對涉及標準起草人員和標準起草單位(均指在本單位范圍內)的調整進行審批,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理由應充分。
第六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申請項目調整:
(一)項目技術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例如:標準使用范圍、檢測對象、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
(二)需要延長項目完成時間;
(三)項目名稱需要進行調整;
(四)項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五)其他需要由國家認監委批準調整的事項。
第六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申請項目撤銷:
(一)檢驗檢疫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來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如標準項目依據的國內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外的技術法規發生變化等);
(二)實驗條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如實驗所必需的標準品、試劑無法獲得,立項后由于技術要求調整等原因實驗室已不具備完成該實驗的能力等);
(三)與該標準項目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已經發布;
(四)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標準項目無法起草。
第六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國家認監委規定的時間內向本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提交《計劃調整申請表》或《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撤銷申請表》,經本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國家認監委審批。
第十一章 標準補助經費管理
第七十條 標準補助經費是對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所需經費的合理補充,由國家認監委下達,并由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標準承擔單位應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以保證標準項目的順利完成。標準補助經費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七十一條 幾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標準項目,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任務分工情況,協調分配使用。
第七十二條 標準補助經費按年度撥付,當年應使用完畢,當年未使用完畢的結余經費由國家認監委批準后充抵后續標準制(修)訂項目補助經費。經批準撤銷的標準項目,其當年撥付的全部補助經費由國家認監委批準后充抵后續標準制(修)訂項目補助經費。
第七十三條 標準補助經費開支按照國家財政部相關要求執行,開支項目包括:
(一)資料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需要支出的書刊、資料、復印等費用以及購置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目錄等文本或軟件資料等必須支出的費用;
(二)設備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租賃試驗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三)試驗驗證費:標準制(修)訂中必須進行的試驗、驗證所發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用及測試費用;
(四)差旅費:標準制(修)訂過程(包括技術審查、技術協調和審核、復審)中,按規定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費用;
(五)會議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為了進行論證、研討、協調而召開有關會議,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會議場地和儀器設備租用費、會議文件資料印刷費等;
(六)勞務費:按規定支付給參加標準的起草、匯總整理、審核、翻譯等方面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
(七)專家咨詢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具體標準參考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的相關人員;
(八)其他費用:與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四條 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單位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對標準化經費進行統籌管理。標準補助經費預算科目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審批,項目承擔單位應對補助經費的開支建立臺帳,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標準承擔單位應按年度上報標準制(修)訂經費使用情況及績效報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中所涉及的表格均由國家認監委編制,全部表格均可通過SN系統下載或通過SN系統在線填報信息后生成。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認科〔2012〕85號中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