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風險分析結果,我局與烏茲別克斯坦、烏拉圭和智利檢疫部門分別簽署了《關于烏茲別克斯坦鮮食櫻桃輸往中國植物衛生要求的議定書》《關于烏拉圭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和《關于智利鮮食鱷梨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鮮食櫻桃、烏拉圭柑橘、智利鮮食鱷梨輸往中國(見附件)。同時,廢止《質檢總局關于進口智利鮮食鱷梨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號)。
附件:1.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櫻桃植物檢驗檢疫要求.docx
質檢總局
2017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