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減少商品歸類爭議,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公布2016年商品歸類決定(Ⅳ)(詳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關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年商品歸類決定(Ⅳ)
海關總署
2016年6月23日 |
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減少商品歸類爭議,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公布2016年商品歸類決定(Ⅳ)(詳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關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16年商品歸類決定(Ⅳ)
海關總署
201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