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保稅電商A”。適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暫不適用“1239”監管方式。
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