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安全衛生,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2001年第1號令),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本細則所稱“預警及快速反應”是指為使國家和消費都免受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者潛在危害而依法采取的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和處理措施。
本細則中風險預警的內容包括風險預警信息收集、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等。
本細則的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對象和范圍包括存在或可能存在風險及存在潛在危害的具化學、物理、生物性污染(這些污染包括病原微生物、病蟲害、農獸殘、重金屬殘留、毒素等)以及不符合標簽規定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等。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進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局)具體組織實施;設立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風險預警辦公室),設在標準法規中心,負責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區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直屬局)指定相應的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
第二章 風險預警信息收集與評估
第五條 各直屬局根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特點建立風險預警信息收集網絡,組織收集整理與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有關的風險預警信息。
第六條 風險預警信息是指與風險預警對象和范圍相關的檢驗檢疫信息以及監測、商場調查、監督管理信息;國際組織和國外機構發布的信息;國內外團體、消費者反饋的信息;食品和化妝品在生產、貯存、流通及銷售環節中反映出來的信息等。重要風險預警信息是指對人類和動植物健康構成威脅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信息及不合格信息。
第七條 各直屬局應準確收信整理風險警信息,重要風險警信息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重要風險預警信息表》(格式見附表一)速報食品安全局和風險預警辦公室;
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不合格情況等風險預警信息,綜合填報《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信息月報表》(格式見附表二)和《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信息月報表》(格式見附表三)及年終填報本年度匯總表;對其他風險預警信息在進行分類整理、歸納、分析后上報風險預警辦公室。
第八條 風險預警辦公室負責及時收集、確認、整理、分析、報送有關風險預警信息。及時向食品安全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單位報送風險信息預警信息。及時向食品安全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單位報送風險信息月報匯總表和年度匯總表。風險預警辦公室負責整理和報送風險分析專家委員會提出的風險評估結論和建議。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食品、化妝品風險分析專家信息庫和專家隊伍,成立風險分析專家委員會。
第十條 風險分析專家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描述風險概況;分析風險對安全、衛生健康和環保造成的影響;提出風險評估結論和擬采取風險管理措施的依據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在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中存在的風險或潛在的危害不能及時進行風險評估的緊急情況下,為控制風險,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采取緊急控制措施。風險預警辦公室及時收集和補充有關信息資料,在條件成熟時,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作出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按其風險類型和程度分別確定A、B、C三類風險級別,其中:
A級:高度風險,指進出口食品來自于疫區;在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中檢了病蟲害、病源微生物;含有禁用物質;安全衛生限量物質(農獸殘、重金屬殘留、毒素等)嚴重超標等。
B級:中度風險,指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來自于發生污染事故的地區;安全衛生限量物質少量超標:標簽不符合規定:超過保質期等。
C級:低度風險,指A、B兩類以外的一般危害。
第三章 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
第十三條 對于經風險評估確定具有風險或者潛在危害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風險級別,結合我國的保護水平,決定采取風險預警措施。
第十四條 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ㄒ唬﹪屹|檢總局根據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或緊急措施,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對特定出入境貨物、物品有針對性地加強檢驗檢疫和監測等,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
?。ǘ﹪屹|檢總局根據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或緊急措施,向國內外生產廠商、相關部門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或通知其采取適當的措施,主動消除或降低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風險。
(三)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或緊急措施,向消費都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消費都注意某種食品、化妝品的風險,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 對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后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國家質檢總局可采取快速反應措施??焖俜磻胧┌z驗檢疫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六條 對已經明確存在本細則第十二條中B、C級風險的出入境食品、化妝品,采取加強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措施,具體包括:
?。ㄒ唬τ酗L險的食品、化妝品采取嚴密監控、增加檢驗比例、增設檢驗項目、增加檢驗檢疫批次、設置限量標準、限制流通、扣留觀察、就地返工、責令召回等措施;
?。ǘ┮婪ㄓ袟l件地限制有風險的食品和化妝品入境、出境或使用;對嚴重者采取禁止其出入境、銷毀或退回;
?。ㄈ┘訌妼τ酗L險食品和化妝品的國內外生產、加工或存放單位的衛生注冊及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取消其檢驗檢疫衛生注冊登記資格或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等。
第十七條 在已經明確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存在重大風險,或對于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中存在的風險或潛在的危害不能及進進行風險評估的緊急情況下,國家質檢總局可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對風險不明確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出入境食品、化妝品,采取扣留檢驗檢疫、限制進出口的臨時緊急措施,并積極收集信息進行風險評估;
?。ǘσ呀浢鞔_存在本細則第十二條中A級風險的出入境食品、化妝品,采取緊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銷毀或退回;必要時,提請國務院封鎖有關口岸。
第十八條 經過風險評估,對出入境食品、化妝品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時,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直屬局要認真貫徹落實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定期將執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風險管理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的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條 風險預警辦公室建立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預警計算機管理數據庫,記錄并保存有關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預警信息、風險評估、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等內容,提高風險預警和科學性和先進性。
第二十一條 對風險預警級別和風險管理、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在有科學證據表明風險已經發生變化時,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調整風險預警級別,采取放寬或者加嚴風險管理措施并將調整決定通知有關方面。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各直屬局實施食品、化妝品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各直屬局應加強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的督導,嚴格管理,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匯報有關情況,反饋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有關建議。
第二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將定期通報各直屬局及有關單位執行本細則的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