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質檢總局的相關文件要求,以及與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溝通情況,現將進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適用標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前,現行的國家標準,即相關標準號中帶“GB”字樣的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仍然有效,可作為進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的適用標準。
二、對于暫無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以及《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11﹞241號)要求,有關企業或者行業組織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衛計委提出參照國際組織或相關國家標準指定產品標準的申請,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衛計委指定標準進行檢驗。
附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
質檢總局檢驗司
2016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