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糖企業自制二氧化碳、氫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內食藥監〔2016〕2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作為加工助劑使用?!?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食品添加劑 液體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氫氧化鈣》(GB 25572—2010)規定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的有關技術要求。因此,企業生產(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和氫氧化鈣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