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更換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三、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