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商檢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商檢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工作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請你們組織學習、貫徹。
附件: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工作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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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工作若干規定
一、關于各地商檢機構協作問題
凡列入《種類表》內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各商檢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檢驗。凡由當地商檢機構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并轉運至異地口岸商檢機構換證的出口商品,當地商檢機構在其《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檢驗結果的“包裝情況”欄內填寫有“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合格單號為鬃鬃”即可,異地口岸商檢機構,據此予以換證。
凡經商檢機構性能檢驗合格的本地區運輸包裝容器,銷往異地裝貨使用時,必須附有當地商檢機構“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隨該批包裝容器流通,使用地商檢機構在接受出口商品報驗時,憑“運輸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正本)或“分單”(正本)受理品質檢驗。
二、關于性能檢驗范圍問題
各商檢機構按《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必須對鋼桶、鋁桶、鍍鋅桶、鋼塑復合桶、紙板桶、塑料桶(罐)、紙箱、集裝袋、塑料編織袋、麻袋、紙塑復合袋、鈣塑瓦楞箱、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桶)等十五類運輸包裝容器實施性能檢驗。其檢驗和管理要嚴格按照《辦法》和本規定辦理。
根據規定,各地商檢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對列入《種類表》內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實施性能檢驗。除上述十五類出口商品運輸包裝容器以外的其它運輸包裝容器,凡不能全面開驗的商檢機構,必須向商品流向地的異地或口岸商檢機構備案說明,異地或口岸商檢機構可據此予以辦理放行手續。
三、關于檢驗批次問題
紙箱、麻袋、塑料編織袋等大宗包裝容器,在材質不變的情況下以生產企業一個月的生產量為一個檢驗批次。商檢機構對每批包裝容器按規定進行性能檢驗,并實施監督管理和抽驗。當材質發生變化時,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商檢機構應及時抽取樣品進行性能測試。
對于其它包裝容器,各地商檢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其檢驗批次。
對于同一批號不同單位使用或同一批號分多次裝運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容器,其性能檢驗合格單的分證問題,由各地商檢機構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四、關于用實物進行性能試驗的問題
在執行有關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規程過程中,對于不能用實物進行性能試驗的包裝容器,可不用實物進行性能試驗,但對包裝容器應加強物理性能檢驗及外觀檢驗。
五、對于對外出證問題 凡國外要求或合同規定需商檢機構對外出具包裝證書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商檢機構根據性能檢測合格的結果,對外出具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性能檢驗合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