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藥管理,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注冊辦法》規定,現就食品動物用獸藥產品注冊要求補充規定如下。 一、在我國申請注冊用于食品動物的獸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尚無國家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的,注冊申報時應提交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建議草案。批準獸藥注冊時,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試行)和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試行)與獸藥質量標準一并發布實施。 二、獸藥注冊申請單位在提交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研究資料時,除提交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數據,還應提交2家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驗證試驗報告及其說明。 新獸藥注冊類應在農業部公告第442號中《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注冊資料要求》項目32“殘留檢測方法及文獻資料”項下提交有關材料;進口獸藥注冊類應在補充材料中提交有關材料。 三、在獸藥產品注冊復核檢驗的同時,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應對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實施復核檢驗,并出具復核檢驗報告及其說明。 四、在新獸藥監測期內或進口獸藥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獸藥注冊申請單位應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試行)、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試行)轉為國家標準的申請及其相關材料,并通過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的技術審查。監測期內或有效期屆滿前未通過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審查的,應暫停生產或進口該產品。自暫停生產或暫停進口之日起2年內,仍未通過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審查的,注銷該產品質量標準、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試行)和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試行),并注銷該產品已取得的產品批準文號或進口獸藥注冊證書。 五、擬申報或已進入獸藥評審程序的產品,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農業部 2015年3月2日 |